癌症之旅

臨床試驗

非小細胞肺癌-第3期試驗-Tiragolumab (抗TIGIT抗體) + Atezolizumab (TECENTRIQ ®/癌自禦) + PEMETREXED

一項第二/第三期、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試驗,在先前未曾接受治療的晚期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病患中,比較TIRAGOLUMAB合併ATEZOLIZUMAB加上PEMETREXED和CARBOPLATIN/ CISPLATIN療法與PEMBROLIZUMAB加上PEMETREXED和CARBOPLATIN/CISPLATIN療法

非小細胞肺癌-第3期試驗-Pembrolizumab (KEYTRUDA®/吉舒達)

一項隨機分組、第三期、開放性試驗,以患有轉移性鱗狀或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病人為對象,探討皮下給予Pembrolizumab相較於靜脈給予Pembrolizumab,在併用含鉑類雙重化療作為第一線治療時的藥物動力學與安全性。

非小細胞肺癌-第3期試驗-Durvalumab (IMFINZI®/抑癌寧) + Domvanalimab (AB154) / PACIFIC-8

一項第三期、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於局部晚期(第三期)、無法手術切除之非小細胞肺癌,在接受確定性含鉑同步化放療後疾病未惡化之受試者,使用Durvalumab加上Domvanalimab (AB154)之多中心的全球性試驗(PACIFIC-8)

非小細胞肺癌-第3期試驗-Durvalumab (IMFINZI®/抑癌寧)+oleclumab、durvalumab+monalizumab(免疫檢查點抑制劑) / PACIFIC-9

一項第三期、雙盲、安慰劑對照、隨機分配、多國多中心,針對在確定性、含鉑同步化放療後未惡化之局部晚期(第三期)、無法切除之非小細胞肺癌 (NSCLC)患者,使用 Durvalumab 加上 Oleclumab 和 Durvalumab 加上 Monalizumab 之試驗 (PACIFIC-9)

非小細胞肺癌-第3期試驗-MK-7684A【vibostolimab + Pembrolizumab (KEYTRUDA®/吉舒達)】(MK-7684A-007/KEYVIBE-007)

一項比較Pembrolizumab/ Vibostolimab 複方藥物 (MK-7684A) 併用化療與pembrolizumab併用化療於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患者的隨機分配、雙盲、第三期試驗 (MK-7684A-007/KEYVIBE-007)

非小細胞肺癌-第3期試驗-Domvanalimab (AB154, TIGIT 抗體),Zimberelimab (AB122, PD-1 單株抗體)

一項隨機分配、開放性、第 3 期試驗,對於未帶有上皮細胞生長因子受體或間變性淋巴瘤激?基因體腫瘤變異的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患者,評估以 Zimberelimab 和 Domvanalimab 加上化療相較於 Pembrolizumab 加上化療作為第一線治療。

非小細胞肺癌-第3期試驗-Pembrolizumab (KEYTRUDA®/吉舒達)+ Hyaluronidase之複方(MK-3475A)

一項第3期隨機分配、開放性臨床試驗,在患有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受試者的第一線治療中合併施用化學治療,評估皮下注射Pembrolizumab與Hyaluronidase之複方(MK-3475A)相較於靜脈注射Pembrolizumab的藥物動力學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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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小細胞肺癌-第3期試驗-Tiragolumab (抗TIGIT抗體) + Atezolizumab (TECENTRIQ ®/癌自禦) + PEMETREXED

試驗計畫名稱
一項第二/第三期、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試驗,在先前未曾接受治療的晚期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病患中,比較TIRAGOLUMAB合併ATEZOLIZUMAB加上PEMETREXED和CARBOPLATIN/ CISPLATIN療法與PEMBROLIZUMAB加上PEMETREXED和CARBOPLATIN/CISPLATIN療法
試驗申請者: 羅氏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試驗委託/贊助單位名稱: 同試驗申請者
試驗計畫書編號: BO42592
核准執行文號: 1091496617
核准登錄日期: 2020-12-08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 2020-12-01 至  2027-12-31

試驗目的
本第二/第三期試驗將評估在先前未曾接受治療的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NSCLC)病患中,治療A組使用tiragolumab合併atezolizumab加上pemetrexed和carboplatin/cisplatin相較於治療B組使用安慰劑合併pembrolizumab加上pemetrexed和carboplatin/cisplatin的療效、安全性和藥物動力學。

(詳細內容請參照本試驗計畫書及計畫中文摘要)

試驗階段分級
Phase Ⅱ,Phase Ⅲ

藥品名稱
TiragolumabAtezolizumab

主成分,劑型,劑量

Tiragolumab
Atezolizumab

靜脈注射劑
靜脈注射劑

600mg/10ml
1200mg/20ml

10ml/vial
20ml/vial

 

宣稱適應症
非小細胞肺癌

 

試驗醫院 / 受試者 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N/A 召募中
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 N/A 召募中
臺北榮民總醫院 N/A 召募中

試驗醫院: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內科部胸腔暨重症系:夏德椿、涂智彥、陳鴻仁、陳家弘、廖偉志
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胸腔內科:林聖皓、陳正雄、葉金水、林慶雄、施穎銘、紀炳銓、張竣期、林明泰、蔡偉宏、林俊維、黃國揚、詹博強
臺北榮民總醫院.胸腔部:陳育民、羅永鴻、趙恒勝、江起陸

 

試驗計畫聯絡資訊
蕭雅云/02-2544-6538

 

試驗計畫受試者收納人數
本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台灣人數 10-30 人,全球人數 500 人

 

 

評估指標(endpoint)
第二期主要療效目的
本試驗第二期部分的主要療效目的乃是根據下列指標,評估tiragolumab合併atezolizumab加上pemetrexed和carboplatin/cisplatin (A組)相較於安慰劑合併pembrolizumab加上pemetrexed和carboplatin/cisplatin (B組)的療效:
●經證實的客觀反應率(ORR),其定義為具經證實之客觀反應(即連續2次相隔≥ 4週達到完全反應[CR]或部分反應[PR])的病患比例,由試驗主持人依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1.1版(RECIST v1.1)進行判定
●無惡化存活期(PFS),定義為自隨機分配至第一次出現疾病惡化的時間,由試驗主持人根據RECIST v1.1判定,或因任何原因死亡(以先發生者為準)

第三期主要療效目的
本擴增第三期試驗的主要療效目的在於以下列指標評估A組相較於B組的療效:
●PFS,定義為自隨機分配至首次出現疾病惡化(由試驗主持人依據RECIST v1.1判定)或因任何原因死亡的時間,以較早發生者為準
●OS,定義為自隨機分配至因任何原因死亡的時間


(詳細內容請參照本試驗計畫書及計畫中文摘要)

主要納入/排除條件
納入條件
●已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18歲(臺灣僅納入年齡為20歲以上者)
●由試驗主持人判斷能夠遵從試驗計畫書
●ECOG體能狀態為0或1
●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為不符合治癒性手術和/或確定性化學放射療法資格的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非鱗狀NSCLC
為混合型NSCLC組織型態腫瘤的病患,必須依據主要的組織學組成分類為非鱗狀。
同時罹患混合型NSCLC和小細胞肺癌的病患不符合本試驗參與資格。
●以前未曾接受轉移性非鱗狀NSCLC全身性治療
病患先前曾基於治癒性目的針對非轉移性疾病接受前導性、輔助性化療、放療或化放療者,自最後一劑化療及/或放療起距離隨機分配需經歷無療程間隔至少12個月。
(完整之納入條件請參照試驗計畫書)

排除條件
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病患,將不得參與試驗:
•已知NSCLC中具有EGFR基因突變或ALK融合致癌基因的病患將排除於試驗之外。
•罹患非鱗狀NSCLC且EGFR或ALK狀態不明的病患,將需要於預篩選或篩選時進行檢測
EGFR及/或ALK狀態可於當地或中央實驗室進行評估。
‒由當地評估EGFR狀態時,必須使用經驗證且獲衛生主管機關核可的18 - 21外顯子突變檢測方式,於組織或細胞學上進行檢測。
‒如果需提交檢體給中央實驗室進行EGFR及/或ALK檢測,必須提供額外的切片。
NSCLC之肺淋巴上皮瘤樣癌亞型
症狀性、未曾接受治療或正在惡化中的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
CNS病灶已接受治療且無症狀的病患若符合下列所有條件,則可符合資格:
‒根據RECIST v1.1評估之可測量疾病必須位於CNS之外。
‒病患無顱內出血或脊椎出血病史。
‒病患於隨機分配前7天內未曾進行立體定位放射療法、隨機分配前14天內未曾進行全腦放射療法、或隨機分配前28天內未曾進行神經外科切除術。
‒目前無需使用皮質類固醇治療CNS疾病之病患。可接受穩定劑量之抗癲癇治療。
‒轉移部位侷限於小腦或小腦幕上區(即無中腦、橋腦、延腦或脊髓轉移)。
‒從完成針對CNS的治療到隨機分配,於此期間沒有期中惡化的證據。
於篩選時新偵測出CNS轉移之無症狀病患,於接受放射線療法或手術後符合試驗資格,不須重新進行篩選腦部掃描。
(完整之排除條件請參照試驗計畫書)

本計畫資料最近更新日期:2022-12-05

資料來源:https://www1.cde.org.tw/ct_taiwan/archive1.html 

【註】 N/A 表示試驗申請者未公佈該項資料

  非小細胞肺癌-第3期試驗-Pembrolizumab (KEYTRUDA®/吉舒達)

試驗計畫名稱
一項隨機分組、第三期、開放性試驗,以患有轉移性鱗狀或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病人為對象,探討皮下給予Pembrolizumab相較於靜脈給予Pembrolizumab,在併用含鉑類雙重化療作為第一線治療時的藥物動力學與安全性
試驗申請者: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試驗委託/贊助單位名稱: 同試驗申請者
試驗計畫書編號: MK-3475-A86
核准執行文號: 1101493293
核准登錄日期: 2021-05-27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 2021-07-01 至  2027-06-30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針對患有未曾接受治療之轉移性鱗狀或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且將接受化學治療的男性與女性病人:
(1) 比較皮下給予(SC) pembrolizumab與靜脈給予(IV) pembrolizumab的濃度-曲線下面積(AUC)
(2) 比較皮下給予pembrolizumab 與靜脈給予pembrolizumab的血中濃度谷底值(Ctrough)。
次要目的:
(1) 由盲性獨立中央審查委員會(BICR)依據固體腫瘤的療效評價標準第1.1版(RECIST 1.1) 評估,皮下給予pembrolizumab與靜脈給予pembrolizumab的客觀反應率(ORR)。
(2) 評估皮下給予pembrolizumab相較於靜脈給予pembrolizumab的暴露量。
(3) 評估皮下給予pembrolizumab相較於靜脈給予pembrolizumab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4) 由BICR依據RECIST 1.1 評估,皮下給予pembrolizumab相較於靜脈給予pembrolizumab的無惡化存活時間(PFS)。
(5) 評估皮下給予pembrolizumab相較於靜脈給予pembrolizumab的整體存活時間(OS)。
(6) 由BICR依據RECIST 1.1 評估,皮下給予pembrolizumab與靜脈給予pembrolizumab的反應持續時間(DOR)。
(7) 評估皮下給予pembrolizumab相較於靜脈給予pembrolizumab後的抗藥物抗體(ADAs)發生狀況。

試驗階段分級
Phase Ⅲ

藥品名稱
MK-3475

主成分,劑型,劑量

Pembrolizumab
注射劑
165mg/mL
1.15mL/syringe

 

宣稱適應症
未曾接受治療的轉移性鱗狀或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

 

試驗醫院 / 受試者 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台北榮民總醫院 N/A N/A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台北長庚紀念醫院及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N/A N/A
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N/A N/A
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 N/A N/A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N/A N/A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N/A N/A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 N/A N/A

試驗醫院:
台北榮民總醫院:邱昭華、羅永鴻、江起陸、蕭慈慧、趙恒勝、黃煦晴、沈佳儀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台北長庚紀念醫院及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肺感染及免疫科:黃繼賢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台北長庚紀念醫院及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肺腫瘤及內視鏡科:郭志熙、枋岳甫、陳志弘、劉劍英、李忠恕、邱立忠、黃宗楨、朱家壎、柯皓文、邱子萱
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胸腔內科:洪仁宇、鍾飲文、楊志仁、李玫萱、蔡英明、郭家佑、吳寬澧、莊政皓
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胸腔內科:林聖皓、林慶雄、陳正雄、葉金水、施穎銘、紀炳銓、張竣期、蔡偉宏、林俊維、黃國揚、詹博強、林明泰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內科部:余忠仁、施金元、陳冠宇、何肇基、廖唯昱、許嘉林、蔡子修、楊景堯、吳尚俊、林彥廷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腫瘤醫學部:廖斌志、楊志新、林家齊、林宗哲、李日翔、徐偉勛、馬維力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內科部:林建中、林建中 、蘇柏嵐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腫瘤醫學部:蘇五洲、蘇五洲、蘇文彬、葉裕民、吳尚殷、蔡瑞鴻、李純慧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胸腔內科:柯政昌、溫岳峯、張建仁、于鎧綸、鄒秉諴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腫瘤醫學中心:李日翔

 

試驗計畫聯絡資訊
紀佳君/02-6631-6204

 

試驗計畫受試者收納人數
本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台灣人數 37 人,全球人數 512 人

 

評估指標(endpoint)
- 第1週期AUC0-3wks
- 第 6 週期末時的血中濃度谷底值(Ctrough)。

主要納入/排除條件
納入條件
受試者只有在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情況下才有資格參加本試驗: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徵
1. 患有經病理學(組織學或細胞學)檢查確診為鱗狀或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
2. 患有第四期(T任何分期、N任何分期、M1a/M1b/M1c - 按美國癌症聯合委員會分級標準第8版)鱗狀或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
3. 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以及混合非鱗狀/鱗狀非小細胞肺癌經過確認,不適合接受表皮生長因子受體(EGFR)、間變性淋巴瘤激?(ALK)或原致癌基因受體酪氨酸激?(ROS-1)導向治療(證明並無腫瘤活化的EGFR突變,且無ALK和ROS1基因重組,或存在KRAS突變之紀錄)。受試者僅患有鱗狀非小細胞肺癌,則無須接受檢測。
4. 未曾接受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之全身性治療。受試者曾接受輔助或前導性治療,且輔助或前導性治療在轉移性疾病發生的至少前12個月完成,即視為符合參加資格。
人口統計資料
5.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需年滿18歲。
6.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為0或1(隨機分配前7天內評估,請見計畫書附錄10)。
男性受試者
男性避孕方式應符合當地有關參與臨床試驗者適用避孕方法的規定。任何試驗藥物在當地仿單上之避孕規定較上述條件嚴格時,則以當地仿單規定為準。
7. 男性受試者同意在治療期間及最後一劑化學治療後至少95天內遵守以下事項,才符合參與資格。
‧ 不得捐精
以及下列兩者之一:
‧ 將不以異性性交視為其偏好與平常的生活方式(長期並持續禁慾)並同意維持禁慾;
或者
‧ 必須同意採取下述避孕措施,除非經確認為無精症者(已完成輸精管結紮或是繼發於醫療原因[見計畫書附錄5]),詳細說明如下:
與目前未懷孕且具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進行陰莖-陰道性行為時,同意使用男性保險套且伴侶須使用額外避孕方式。備註:具有懷孕或哺乳中伴侶的男性必須同意不可進行陰莖-陰道性行為,或是在每次進行陰莖-陰道性行為時必須使用男性保險套。

女性受試者
女性避孕方式應符合當地有關參與臨床試驗者適用避孕方法的規定。任何試驗藥物在當地仿單上之避孕規定較上述條件嚴格時,則以當地仿單規定為準。
8. 未懷孕或哺餵母乳中之女性具備至少下列一項條件時,則符合參與資格:
‧ 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
或者
‧ 有具生育能力的女性,於治療期間及最後一劑化療後至少180天,或最後一劑pembrolizumab後至少120天內(以最晚者為準),如計畫書附錄5所述,採用高度有效(失敗率每年<1%)且效用不因使用者而異之避孕方法,或不以異性性交作為其偏好與慣常的生活型態(長期且持續禁慾),且同意在此期間不捐贈卵子(卵細胞)或基於自身生育目的冷凍/儲存卵子。試驗主持人應評估與第一劑試驗治療相關之避孕失敗的可能性(即未依照指示進行避孕、近期才開始使用)。
‧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在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24小時內(尿液)或72小時內(血清),高敏感性懷孕檢驗(視當地法規規定)必須為陰性。尿液懷孕檢驗結果為陽性或無法檢測時,必須實施血清懷孕檢驗。
‧ 試驗治療期間與之後的其他驗孕檢規定請見計畫書第8.3.6節。
‧ 試驗主持人有責任回顧醫療史、經期史及近期性生活狀態,以降低納入早期懷孕而未測得之女性之風險。
受試者同意書
9. 受試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為本試驗提供書面知情同意。受試者亦可提供未來生物醫學研究之同意。即使受試者不參與未來生物醫學研究,仍可參與主試驗。
其他類別
10. 經當地試驗中心主持人/放射學檢查,依據RECIST 1.1評估有可測量之病灶。病灶位於先前接受放射治療的部位且出現病情惡化時,則視為可測量。
11. 在隨機分配前,提供一份未曾接受放射治療之庫存的腫瘤組織檢體,或自腫瘤病灶新取得的粗針或切除式腫瘤活體切片,用來判定計畫性細胞死亡配體1(PD-L1)的狀態。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FFPE) 組織塊的優先度高於切片。若無法取得近期切片,則可接受在輔助/前導性化學治療前採取的切片。關於繳交腫瘤組織的詳細資訊可參閱試驗程序手冊。
12. 具備適當的器官功能,如表1適當器官功能之檢驗數值所定義,檢體必須在開始試驗治療的10天前內採集。


排除條件
若受試者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將排除其參加本試驗:
醫療情況
1. 已知患有其他正在惡化或在過去3年內需要積極治療的惡性腫瘤。
備註:受試者罹患皮膚基底細胞癌、皮膚鱗狀細胞癌,或是已接受過潛在治癒治療的原位癌(例如:乳癌、原位子宮頸癌),不會被排除。
2. 已知患有中樞神經系統(也就是腦和/或脊髓)轉移和/或癌性腦膜炎。受試者的腦轉移若已接受治療(例如:全腦放射治療 [WBRT]、立體定位放射手術或同等的治療),且符合所有下列條件,則可能可參與試驗:
‧ 經治療後的腦部影像檢查(採同一儀器、與治療前腦部影像相距至少4週)確認,無新的或擴大的腦轉移之證據,且
‧ 依試驗中心評估,神經系統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至少14天內保持穩定,無須使用類固醇。
3. 對試驗治療和/或其賦形劑嚴重過敏(?3級) (賦形劑清單請參閱主持人手冊[IB]和/或經許可之產品仿單)。
4. 過去2年內,患有需要採取全身性治療的活性自體免疫疾病(也就是使用疾病調節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替代性療法(例如:甲狀腺素、胰島素,或基於腎上腺或腦下垂體功能不全使用之生理皮質類固醇)並不視為一種全身性療法,因此屬於可允許之治療。
5. 具有需要接受類固醇治療的(非傳染性)肺炎/間質性肺部疾病之病史,或目前正患有肺炎(pneumonitis)/間質性肺部疾病。非小細胞肺癌出現淋巴管擴散者不會從試驗排除。
6. 患有需要接受全身性療法的活性感染。
7. 已知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病史。除非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要求,否則無須進行HIV檢驗。
8. 已知具 B 型肝炎病史(定義為具 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 具陽性反應),或已知患有活性 C 型肝炎病毒感染(定義為可測得 HCV RNA[定性] )。
備註:除非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要求,否則無須進行B型肝炎與 C型肝炎檢驗。
9. 經試驗主持人判定,曾有病史或是目前有證據顯示有任何疾病、治療或檢驗異常可能會干擾試驗結果、妨礙受試者全程參與試驗,或參與試驗無法使受試者獲得最佳利益。
10. 已知具精神或物質濫用病症,可能會影響受試者配合試驗要求的能力。
11. 患有具症狀的腹水或肋膜積水。在這樣情況下經治療後(包括治療性胸腔穿刺引流或腹腔穿刺引流),臨床狀況穩定的受試者則符合參加資格。
12. 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 曾接受針對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之全身性細胞毒性化學治療。
‧ 曾接受針對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之抗腫瘤生物治療(例如:erlotinib、crizotinib、cetuximab)。
‧ 曾接受重大手術(在第一劑藥物前<3週內)。
‧ 曾經使用抗PD-1、抗PD-L1或抗PD-L2進行治療,或是曾經使用針對其他刺激性或共同抑制性T細胞受體(例如:CTLA-4、OX 40、CD137)的藥物進行治療。
13. 在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的前6個月內,曾接受肺部放射治療(>30 Gray)。
14. 在參與試驗期間,預期需要接受任何其他形式的抗腫瘤治療。
針對 Pemetrexed 之合併治療
15. 無法將阿司匹靈或其他非類固醇消炎止痛藥中斷5天(對於長效劑型藥物,如piroxicam則為8天),惟仍可允許每天?1.3 g之阿司匹靈劑量。
16. 無法或不願接受葉酸或維生素B12補充品。
過往/併用治療
17. 開始接受試驗治療前2週內,曾接受放射治療。受試者的放射相關毒性必須完全緩解、無須接受皮質類固醇且並無發生過放射性肺炎。對於非中樞神經系統疾病之緩和放射線(放射治療?2週),可允許週之廓清期。
18. 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30天內曾接種活性或活性減毒疫苗。備註:允許注射不活化疫苗。

先前/同時參加臨床試驗
19. 在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4 週內正在參加或曾經參與使用試驗性藥物的試驗,或曾使用試驗性裝置。
備註:受試者若已進入試驗追蹤期,且前一種試驗性藥物的最後一劑與本試驗第一劑試驗治療相距至少4週,則可參加試驗。
診斷評估
20. 經診斷為免疫缺乏或正接受慢性全身性類固醇療法(每天使用超過prednisone 10 mg 之同等劑量),或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7天內接受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療法。
其他排除條件
21. 曾接受同種異體組織/實體器官移植。

本計畫資料最近更新日期:2022-12-27

資料來源:https://www1.cde.org.tw/ct_taiwan/archive1.html 

【註】 N/A 表示試驗申請者未公佈該項資料

  非小細胞肺癌-第3期試驗-Durvalumab (IMFINZI®/抑癌寧) + Domvanalimab (AB154) / PACIFIC-8

試驗計畫名稱
一項第三期、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於局部晚期(第三期)、無法手術切除之非小細胞肺癌,在接受確定性含鉑同步化放療後疾病未惡化之受試者,使用Durvalumab加上Domvanalimab (AB154)之多中心的全球性試驗(PACIFIC-8)
試驗申請者: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試驗委託/贊助單位名稱: 同試驗申請者
試驗計畫書編號: D9075C00001
核准執行文號: 1109501338
核准登錄日期: 2022-01-05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 2022-02-01 至  2029-12-31

試驗目的
評估Durvalumab (MEDI4736)加上Domvanalimab (AB154)相較於Durvalumab加上安慰劑使用於局部晚期(第三期)、無法手術切除的NSCLC,且在接受確定性含鉑cCRT後未惡化之成人受試者的療效和安全性。

試驗階段分級
Phase Ⅲ

藥品名稱
DurvalumabDomvanalimab

主成分,劑型,劑量

Durvalumab (MEDI4736)
AB154

Injection
Injection

50 mg/ml
60 mg/ml

500 mg/vial
300 mg/vial

 

宣稱適應症
非小細胞肺癌

 

試驗醫院 / 受試者 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 N/A 召募中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N/A 召募中
財團法人徐元智先生醫藥基金會附設亞東紀念醫院 N/A 召募中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N/A 召募中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N/A 召募中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 N/A 召募中
臺中榮民總醫院 N/A 召募中
臺北榮民總醫院 N/A 召募中

試驗醫院: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蘇健、楊勝雄、顏嘉德、鍾心珮、陳彥婷、余秉宗、戴坤耀、蘇健、楊勝雄、顏嘉德、鍾心珮、陳彥婷、余秉宗、戴坤耀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楊政達、柯皓文、劉劍英、郭志熙、陳志弘、王智亮、徐稟智、枋岳甫、林定佑、李適鴻、邱立忠、張文震、張境夫、吳教恩、朱家壎、黃宗楨、王俊傑、白冰清、林信吟、楊政達、柯皓文、劉劍英、郭志熙、陳志弘、王智亮、徐稟智、枋岳甫、林定佑、李適鴻、邱立忠、張文震、張境夫、吳教恩、朱家壎、黃宗楨、王俊傑、白冰清、林信吟
財團法人徐元智先生醫藥基金會附設亞東紀念醫院:張晟瑜、鄭世隆、王秉槐、高劍虹、郝政鴻、劉昭宇、熊佩韋、張晟瑜、鄭世隆、王秉槐、高劍虹、郝政鴻、劉昭宇、熊佩韋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施金元、楊志新、林家齊、許?銘、李日翔、廖斌志、徐偉勛、楊文綺、藍耿學、陳苓諭、黃俊凱、錢穎群、余忠仁、陳冠宇、何肇基、廖唯昱、許嘉林、蔡子修、楊景堯、吳尚俊、林彥廷、施金元、楊志新、林家齊、許?銘、李日翔、廖斌志、徐偉勛、楊文綺、藍耿學、陳苓諭、黃俊凱、錢穎群、余忠仁、陳冠宇、何肇基、廖唯昱、許嘉林、蔡子修、楊景堯、吳尚俊、林彥廷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林建中、蘇五洲、吳尚殷、葉裕民、李純慧、蔡瑞鴻、蘇柏嵐、楊思雋、蔡政軒、陳建維、林逢嘉、顏亦廷、林建中、蘇五洲、吳尚殷、葉裕民、李純慧、蔡瑞鴻、蘇柏嵐、楊思雋、蔡政軒、陳建維、林逢嘉、顏亦廷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李日翔、柯政昌、?岳?、張建仁、于鎧綸、鄒秉諴、陳論哲、李日翔、柯政昌、?岳?、張建仁、于鎧綸、鄒秉諴、陳論哲
臺中榮民總醫院:楊宗穎、徐國軒、曾政森、黃彥翔、黃靖文、楊宗穎、徐國軒、曾政森、黃彥翔、黃靖文、李柏昕
臺北榮民總醫院:陳育民、羅永鴻、趙恒勝、江起陸、黃煦晴、曾彥寒、沈佳儀、陳一瑋、陳育民、羅永鴻、趙恒勝、江起陸、黃煦晴、曾彥寒、沈佳儀、陳一瑋、蕭慈慧

 

試驗計畫聯絡資訊
陳彥瑜/02-2730-2114

 

試驗計畫受試者收納人數
本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台灣人數 40 人,全球人數 860 人

 

評估指標(endpoint)
在先前接受含鉑cCRT時未惡化且符合以下條件之局部晚期、無法手術切除NSCLC受試者中,證明Durvalumab加上Domvanalimab相較於Durvalumab加上安慰劑的優越性:
‧ PD-L1腫瘤細胞(TC) ? 50%
‧ 由盲性獨立中央審查(BICR)依據PFS評估

主要納入/排除條件
為了加速組織分析,第一部分篩選程序可在cCRT結束前展開。只有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受試者才有資格參與本試驗:
第一部分篩選
年齡
1 受試者在篩選時必須 ? 18歲。(在台灣納入的受試者須 ? 20歲)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2 受試者須有組織學或細胞學記錄的非小細胞肺癌,且已接受同步CRT治療之局部晚期(第三期)、無法手術切除的疾病(依據國際肺癌研究協會胸腔腫瘤科分期手冊第8版[Goldstraw et al 2016])。開始確定性治療的任何部分前進行的最初分期程序應包括:
-正子電腦斷層造影(PET CT)掃描。建議進行全身掃描,但允許最低限度的掃描為頭顱底至大腿中段。掃描必須在開始第一劑同步化放療法或使用誘導性化療週期之前的42天內進行。
-在最初分期,鼓勵使用MRI或含IV顯影劑的高品質CT進行腦部造影。
-除了cT4疾病外,強烈建議切片由支氣管鏡超音波、縱膈腔鏡檢查或胸腔鏡檢查進行,以證實淋巴結狀態N2或N3。
3 腫瘤檢體要求如下:提供腫瘤組織檢體(第一部分篩選期前 ? 3個月取得者較佳;若無檢體 ? 3個月,可接受 ? 6個月)。可足夠切片20片組織玻片(5微米厚度)的福馬林固定和石蠟包埋(FFPE)組織塊為最佳。若無法送交FFPE組織塊,可提供一組用於進行必要檢測的新切片、未染色的組織玻片。
4 腫瘤PD-L1狀態 ? 1%,由中央實驗室使用Ventana SP263 PD L1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法(IHC)測定法判定。必須已知PD L1狀態才能啟動隨機分配。PD-L1狀態未知的受試者不符合試驗資格。
5 記錄顯示EGFR和ALK野生型狀態。若當地實驗室進行檢測,必須使用經過認證且當地核准的檢測。若篩選時無法取得當地EGFR和ALK結果,將在中央實驗室進行測定。本試驗排除帶有增敏性EGFR突變(例如:外顯子19缺失或外顯子21 L858R、外顯子21 L861Q、外顯子18 G719X、外顯子20插入或S768I突變)或ALK重組的受試者。
6 由現有的當地檢測結果判定,若已知腫瘤帶有以下任何一個基因的突變將排除:ROS1、RET、MET、BRAF、NTRK1、NTRK2和ERBB2。
知情同意
7 有能力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以收集腫瘤檢體,包含遵從預篩選受試者同意書(第一部分篩選ICF)所列的要求和限制,如同附錄A所述,包括遵從ICF和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和限制。
在進行任何必要的試驗特定程序與分析之前,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第一部分篩選ICF。
第二部分篩選
即使第一部分篩選程序的結果尚未完成,受試者仍可進入第二部分篩選。
只有在符合所有下列第二部分納入條件且不符合任何排除條件時,受試者方有資格被隨機分配至試驗:
8 受試者必須在接受確定性含鉑同步化放療後不得惡化。篩選造影應包括腦部造影(MRI是較佳的造影方式,但可接受使用IV顯影劑的高品質CT)。
9 受試者必須已接受至少2個週期的含鉑化療與放療併用療法,且必須在試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1至28天內完成(1個週期定義為21或28天)。對於正從先前治療相關毒性中恢復的受試者,第一劑試驗治療可在化放療結束後延遲最多28天。強烈建議試驗中心在28天篩選期的前14天內完成篩選。
10 含鉑化療療程必須含有cisplatin或carboplatin,且依據當地標準照護療程的以下其中一種藥物:etoposide、vinblastine、vinorelbine、taxane(paclitaxel或docetaxel)或pemetrexed。不允許使用gemcitabine。
11 最後一劑化療必須在最後一劑放療之前或同時給予。不允許在放療後使用鞏固性化療,但可接受在cCRT前給予1-2個週期的誘導性化療。若可以,應根據美國國家癌症資訊網(NCCN)準則或歐洲腫瘤醫學會(ESMO)準則給予化療療程。
12 總輻射劑量需為60 Gy ± 10%(54 Gy至66 Gy)作為化放療的一部分,方可接受隨機分配。放射療法應以強度調控RT(首選)或3D順型技術施用。亦建議試驗中心遵守下列器官劑量測定說明:
-平均肺部劑量必須 < 20 Gy且/或V20必須 < 35%
-平均食道劑量必須 < 34 Gy
-心臟V45 < 35%或V30 < 50%。
13 隨機分配時,世界衛生組織(WHO)體能狀態為0或1。
14 具有適當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定義如下: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5 × 109/L (1500 per mm3)
-血小板計數 > 100 × 109/L (100,000/mm3)
-血紅素 ? 9.0 g/dL (5.59 mmol/L)
-依據Cockcroft?Gault公式(Cockcroft和Gault,1976年)使用實際體重得出肌酸酐清除率計算值(CrCL) > 40 mL/min。
-血清膽紅素 ? 1.5 × 正常值上限(ULN)。這不適用於經確認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即在無溶血或肝臟病理學證據下,主要為非結合的持續性或復發性高膽紅素血症)且在與其醫師諮詢後獲得允許的受試者。若證實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可接受血清膽紅素 < 3 × ULN。
-天門冬胺酸轉胺?(AST)和丙胺酸轉胺?(ALT) ? 2.5 × ULN。
15 隨機分配時,最短預期壽命為至少12週。
體重
16 納入和隨機分配時體重 > 30 kg。
性別
17 男性或女性。
生殖
男性或女性所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有關臨床試驗受試者避孕方法的當地法規。
18 具生育能力女性(WOCBP)的(血清)懷孕檢測結果為陰性。
19 女性受試者必須已停經1年、已透過手術絕育,或正在使用1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定義為:持續且正確使用時可達到每年不到1%的失敗率)。WOCBP必須同意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他們應已穩定使用其所選避孕方法至少3個月才能進入試驗,且應使用至最後一劑的115天後(關於高度有效避孕方法的完整清單,請參見附錄G)。WOCBP之未絕育男性伴侶,必須在此期間全程使用男性保險套加上殺精劑(在殺精劑未取得核准的國家中,可僅使用保險套)。
20 有意與WOCBP伴侶有性生活的男性受試者,必須已透過手術絕育,或者從篩選時開始、直到整個試驗期間及對於具有潛在基因毒性的藥物清除期(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115天)為止使用可接受的避孕方法(請參見附錄G),以防止伴侶懷孕。男性受試者在此同一期間不得捐贈或留存精子。
知情同意
21 有能力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如同附錄A所述,其包含遵從受試者同意書(ICF)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與限制。
22 僅適用於選擇性基因體計畫之參與:在採集用於支持基因體計畫的選擇性基因研究檢體之前,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選擇性基因研究受試者同意書。若受試者拒絕參與基因研究,受試者將不會受到懲罰或喪失利益。拒絕參與基因研究的受試者,將不會在主試驗的任何其他方面被排除。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不得參與試驗:
醫療病況
1 依據試驗主持人判定,有任何疾病證據(例如重度或未受控制的全身性疾病,包括未受控制的高血壓、活動性出血疾病、活動性感染、活動性間質性肺病[ILD]/肺炎、與腹瀉相關的嚴重慢性胃腸道疾病、精神疾病/社交狀況);或有異體器官移植史,而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會導致受試者不適合參與試驗,或將影響對試驗計畫書的遵從度。
2 有其他原發性惡性腫瘤的病史,但以下除外:經過治癒性目的治療、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 5年間沒有已知的活動性疾病、且為低潛在復發風險的惡性腫瘤;皮膚基底細胞癌、鱗狀細胞皮膚癌或惡性雀斑,曾接受潛在治癒性療法;或適當治療的原位癌或無疾病證據的Ta腫瘤。
3 曾接受同種異體骨髓移植或幹細胞/實體器官移植。
4 患有活動性或先前記錄的自體免疫或發炎性疾病(包含發炎性腸道疾病[例如:結腸炎或克隆氏症]、憩室炎(diverticulitis) [憩室症(diverticulosis)除外]、全身性紅斑性狼瘡、類肉瘤病症候群或韋格納氏症候群[肉芽腫併多發性血管炎、類風濕性關節炎、腦下垂體炎、葡萄膜炎等])、自體免疫性肺炎和自體免疫性心肌炎。以下為此條件的例外情況:
-有白斑或禿髮的受試者
-甲狀腺機能低下(例如:發生在橋本氏症候群之後),穩定接受荷爾蒙替代療法的受試者
-任何不需要全身性療法的慢性皮膚病況
-隨機分配時可接受最近5年內未有活動性疾病的受試者,但必須諮詢試驗醫師後始可納入
-僅靠飲食控制的乳糜瀉受試者
5 開始試驗治療前4週內發生嚴重感染。
6 有特發性肺纖維化、器質化肺炎、藥物誘發肺炎或特發性肺炎的病史,或者有活動性肺炎、ILD、肋膜積液或肺纖維化的證據。
7 有軟腦膜癌病的病史。
8 有原發性免疫缺陷的病史。
9 篩選時已知患有活動性肝炎感染、HCV抗體呈陽性、HBV表面抗原(HbsAg)呈陽性或HBV核心抗體(抗HBc)呈陽性。曾經罹患或已緩解的HBV感染(定義為存在B型肝炎核心抗體[抗HBc]且沒有HbsAg)的受試者符合資格。HCV抗體呈陽性的受試者只有在HCV RNA的聚合?連鎖反應呈陰性時才符合資格。
10 HIV檢測呈陽性(HIV 1/2抗體呈陽性),或已知具有活動性結核病感染(臨床評估可能包括臨床病史、身體檢查和放射學發現,或符合當地實務的結核病檢測)。
11 篩選時患有活動性EBV感染,或已知或疑似患有慢性活動性EBV感染。
12 組織學為混合型小細胞和非小細胞肺癌。
13 針對局部晚期、無法手術切除的非小細胞肺癌,接受循序(不包括誘導)化放療的受試者。
14 在接受確定性含鉑cCRT期間已惡化的局部晚期、無法手術切除非小細胞肺癌的受試者。
15 患有考慮手術治療作為其照護計畫一部分的受試者,例如:潘科斯特腫瘤或肺尖部腫瘤。
16 患有T4病灶且侵犯大血管結構(例如肺動脈或心臟組織)的受試者不符合資格。
17 試驗主持人判斷有下列一項或多項:
-篩選時進行三次重複ECG檢查所取得,平均休息狀態的校正後QT間期 > 470毫秒
-曾發生與其他藥物相關的QT延長而需要停用該藥物,或目前併用任何已知會延長QT間期並導致多發型心室心搏過速(TdP)的藥物
-先天性長QT症候群、長QT症候群的家族史,或一等親在 < 40歲時發生無法解釋的猝死
18 有症狀性鬱血性心臟衰竭;不穩定性心絞痛;控制不良的心臟心律不整(多灶性心室過早收縮、雙聯律、三聯律、心室心搏過速)的病史,以上為症狀性或需要治療(CTCAE第3級);治療後有症狀或控制不良的心房顫動;或無症狀的持續性心室心搏過速。與臨床試驗主管討論後,可允許患有以藥物控制之心房顫動或節律器控制之心律不整的受試者參加。
19 過去6個月有心肌梗塞、短暫性腦缺血發作、肺栓塞或中風確診的病史,或在過去的3個月中確診靜脈栓塞的受試者。
先前/併用治療
20 已知對任何試驗治療過敏或產生過敏反應。
21 曾經或目前為非小細胞肺癌接受癌症治療,包括但不限於放射療法、試驗性藥物、化療和單株抗體(mAb)。允許曾以手術切除異時性非小細胞肺癌(即第一期或第二期)。
22 曾接受免疫媒介性療法,包括但不限於抗TIGIT、抗CTLA 4、抗PD-1、抗PD-L1、抗PD L2抗體,不包括治療性抗癌疫苗。不允許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30天內接種活性減毒疫苗。
23 若受試者在參與試驗期間預期需要接受任何其他形式的抗腫瘤療法,將予以排除。
24 在第一劑Durvalumab加上Domvanalimab前14天內目前正在使用或曾使用免疫抑制藥物。以下為此條件的例外情況:
-鼻內、吸入性、外用類固醇或局部類固醇注射(例如:關節內注射)
-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的生理性劑量每天不超過10 mg prednisone(普立朗)或其等效藥物。
-類固醇作為過敏反應前的用藥或作為止吐藥(例如:CT掃描前用藥)。
25 在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4週內進行重大手術(由試驗主持人定義)。允許曾以手術切除異時性非小細胞肺癌(即第一期或第二期)。
26 接受化放療法後有任何未緩解毒性CTCAE > 第2級(不包括掉髮)。如果受試者的不可逆毒性(例如:聽力喪失)具有合理預期不會因試驗藥物而惡化,可在諮詢臨床試驗主管後予以納入。諮詢臨床試驗主管後,患有周邊神經病變的受試者。
27 先前因曾接受化學放射療法而發生CTCAE ? 第2級肺炎的受試者。
28 在接受任何先前的免疫療法藥物時,曾發生 ? 第3級的免疫相關不良事件(irAE),或有任何未緩解的irAE > 第1級。
29 同時進行任何抗癌治療。允許同時使用非癌症相關病症的荷爾蒙療法(如荷爾蒙替代療法)。
先前/同時的臨床試驗經驗
30 先前曾在本試驗中接受治療。
31 同時參與另一項臨床試驗,除非該試驗為一項觀察性(非介入性)臨床試驗或處於介入性試驗的追蹤期。
32 在隨機分配前至少3個月內參與另一項接受試驗治療的臨床試驗,或同時納入至另一項臨床試驗,除非該試驗為一項觀察性(非介入性)臨床試驗,或處於介入性試驗的追蹤期。
33 在先前的Durvalumab或Domvanalimab臨床試驗中曾接受隨機分配或治療,無論分配到哪個治療組。
34 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4週內曾接受任何免疫療法或試驗性藥物;以及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6週接受單株抗體。
其他
35 已知對Durvalumab或Domvanalimab、任何抗TIGIT或任何藥物賦形劑過敏的受試者。
36 主持人判定受試者不適合參與試驗,且受試者不太可能會遵從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
37 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女性受試者,或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或女性受試者,不願意自篩選至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115天內採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本計畫資料最近更新日期:2022-12-14

資料來源:https://www1.cde.org.tw/ct_taiwan/archive1.html

【註】 N/A 表示試驗申請者未公佈該項資料

  非小細胞肺癌-第3期試驗-Durvalumab (IMFINZI®/抑癌寧)+oleclumab、durvalumab+monalizumab(免疫檢查點抑制劑) / PACIFIC-9

試驗計畫名稱
一項第三期、雙盲、安慰劑對照、隨機分配、多國多中心,針對在確定性、含鉑同步化放療後未惡化之局部晚期(第三期)、無法切除之非小細胞肺癌 (NSCLC)患者,使用 Durvalumab 加上 Oleclumab 和 Durvalumab 加上 Monalizumab 之試驗 (PACIFIC-9)
試驗申請者: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試驗委託/贊助單位名稱: 同試驗申請者
試驗計畫書編號: D9078C00001
核准執行文號: 1119002303
核准登錄日期: 2022-01-21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 2022-01-01 至  2031-02-27

試驗目的
在先前接受含鉑同步化放療時未惡化的無法切除第三期非小細胞肺癌受試者中,證明 durvalumab + oleclumab、durvalumab + monalizumab相較於 durvalumab + 安慰劑的優越性。

試驗階段分級
Phase Ⅲ

藥品名稱
DurvalumabOleclumabMonalizumab

主成分,劑型,劑量

MEDI4736
MEDI9447
IPH2201

Injection
Injection
Injection

50 mg/ml
100 mg/ml
50 mg/ml

10 ml/vial
7.5 ml/Vial
7.5 ml/Vial

 

宣稱適應症
確定性、含鉑同步化放療後未惡化之局部晚期(第三期)、無法切除之非小細胞肺癌 (NSCLC)患者

 

試驗醫院 / 受試者 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2022-04-28 召募中
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2022-04-26 召募中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2022-06-07 召募中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N/A 尚未開始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 2022-05-04 召募中
臺中榮民總醫院 2022-05-19 召募中
臺北榮民總醫院 2022-03-22 召募中
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 2022-04-18 召募中

試驗醫院:
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吳世偉、蔡鎮良、簡志峯、張山岳、沈志浩、劉佳鑫、孟繁俊、柯凱雄、陳盈潔、彭忠衎
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張基晟、陳焜結、鄭哲融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張境夫、林定佑、朱家壎、黃宗楨、邱立忠、王俊傑、白冰清、林信吟、楊政達、張文震、劉劍英、陳志弘、王智亮、柯皓文、枋岳甫、郭志熙、李適鴻、徐稟智、吳教恩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楊志新、林家齊、許嘉林、林宗哲 、李日翔 、廖斌志、徐偉勛 、馬維力 、余忠仁 、施金元、陳冠宇 、何肇基 、廖唯昱 、蔡子修 、楊景堯 、吳尚俊、林彥廷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柯政昌、温岳峯、鄒秉諴、于鎧綸、張建仁、張家豪、吳常瑋、楊英傑、陳冠穎、余忠仁、陳論哲
臺中榮民總醫院:楊宗穎、徐國軒、曾政森、黃彥翔、黃靖文
臺北榮民總醫院:陳育民、羅永鴻、趙恒勝、江起陸、黃煦晴、曾彥寒、沈佳儀、陳一瑋
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羅青山、葉雲凱、鄭景泉、李岡遠、馮博皓、李明憲、莊惟凱

 

試驗計畫聯絡資訊
謝祥燦/ 02-2730-2128

 

試驗計畫受試者收納人數
本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台灣人數 21 人,全球人數 999 人

 

評估指標(endpoint)
1. 在先前接受含鉑 cCRT 時未惡化的無法切除第三期 NSCLC 受試者中,證明 durvalumab + oleclumab 相較於 durvalumab + 安慰劑的優越性
‧ 由 BICR 依據 PFS 評估
2. 在先前接受含鉑 cCRT 時未惡化的無法切除第三期 NSCLC 受試者中,證明 durvalumab + monalizumab 相較於 durvalumab + 安慰劑的優越性
‧ 由 BICR 依據 PFS 評估

主要納入/排除條件
篩選第一部分:
為了加速組織分析,篩選第一部分程序可在 cCRT 結束前開始。
只有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受試者才有資格參與本試驗:
年齡
1. 受試者在篩選時必須 ?18 歲。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2. 受試者須有組織學或細胞學記錄的NSCLC,為局部晚期、無法切除的(第三期)疾病,且已接受同步 CRT 治療(依據國際肺癌研究協會胸腔腫瘤分期手冊第 8 版 [IASLC 胸腔腫瘤分期手冊])。開始確定性治療的任何部分前進行的初步分期程序應包括:
- 正子電腦斷層造影 (PET-CT) 掃描。建議進行全身掃描,但允許最低限度的掃描為由頭顱底至大腿中段。若使用此方式,掃描必須在第一劑同步化放療法 (CRT) 或誘導化療週期前最多 42 天進行。
- 在初步分期期間,強烈建議進行含 IV 顯影劑的 MRI(首選)或高品質 CT 腦部造影。
- 除了明顯 cT4 疾病外,強烈建議以支氣管鏡超音波、縱膈腔鏡檢或胸腔鏡檢查進行,切片證實淋巴結狀態為 N2 或 N3。
3. 腫瘤檢體要求如下:提供腫瘤組織檢體(建議於篩選前 ?3 個月取得;可接受在篩選前 ?6 個月進行)。腫瘤檢體必須在 CRT 之前取得;不接受接受放療的檢體(詳見第 8.6.1 節和實驗室手?)。可充分切片 20 片組織玻片(5 微米厚度)的 FFPE 組織塊為最佳。若無法送交 FFPE 組織塊,可提供一組用於進行必要檢測的新切片、未染色的組織玻片。
4. 隨機分配前,由中央實驗室使用 Ventana SP263 PD-L1 IHC 分析檢測判定,記錄顯示腫瘤之 PD-L1 狀態。PD-L1 狀態未知的患者不符合試驗資格。
5. 記錄顯示 EGFR 和 ALK 為野生型狀態。若當地實驗室進行檢測,必須使用經過充分驗證的當地核准檢測。若篩選時無法取得當地 EGFR 和 ALK 結果,將在中央實驗室進行測定。本試驗排除帶有增敏性 EGFR 突變(例如:外顯子 19 缺失或外顯子 21 L858R、外顯子 21 L861Q、外顯子 18 G719X、外顯子 20 插入或 S768I 突變)或 ALK 重組的受試者。
6. 由現有當地檢測結果判定,如已知腫瘤帶有以下任何一個基因的突變:將排除 ROS1、RET、MET、BRAF、NTRK1、NTRK2 和 ERBB2。
知情同意
7. 有能力提供已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以收集腫瘤檢體,包含遵從預先篩選受試者同意書(篩選第一部分 ICF)所載之要求和限制,如同附錄 A 描述,包括遵從 ICF 和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和限制)。
8. 在進行任何必要的試驗特定程序與分析之前,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篩選第一部分 ICF。
篩選第二部分
即使篩選第一部分程序的結果尚未完成,受試者仍可進入篩選第二部分。
只有在符合所有下列第二部分納入條件且不符合任何排除條件時,受試者方有資格被隨機分配至試驗: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1 患者不得在接受完確定性、含鉑 cCRT 後惡化,將於CRT 完成後以下列影像學證實:
(a) 以 CT(首選)或 MRI 進行胸部和腹部的篩選基準期 RECIST 1.1 造影(請見評估流程表1)
(b) 使用 IV 顯影劑的腦部 MRI(首選)或高品質 CT(請見評估流程表1)。
2 受試者必須已接受至少 2 週期的含鉑化療與放療併用療法,且必須在試驗第一劑試驗藥物前的 1 至 28 天內完成(一個化療週期定義為 21 天或 28 天)。強烈建議試驗中心在 28 天篩選期的前 14 天內完成篩選。
3 含鉑化療療程必須含有 cisplatin 或 carboplatin ,且依據當地標準照護療程,包含以下其中一種藥物:etoposide、vinblastine、vinorelbine、taxane(paclitaxel 或 docetaxel)或 pemetrexed。不允許使用 gemcitabine。
4 最後一劑化療必須在最後一劑放療之前或同時給予。不允許在放療後進行鞏固化療。允許在 cCRT 前進行最多 2 週期的誘導化療。
5 可能時,應根據美國國家癌症資訊網 (NCCN) 準則或歐洲腫瘤醫學會 (ESMO) 準則給予化療療程。
6 受試者必須曾接受總輻射劑量 60 Gy ±10%(54 Gy 至 66 Gy),作為化放療法的一部分,方可接受隨機分配。放射療法應以強度調控RT(首選)或3D-順形技術施用。建議試驗中心遵守下列器官劑量測定說明:
- 平均肺部劑量必須 <20 Gy 且/或 V20 必須 <35%
- 平均食道劑量必須 <34 Gy
- 心臟 V45 <35% 或 V30 <50%。
7 隨機分配時最短預期壽命為至少 12 週。
8 隨機分配時 WHO 體能狀態評分為 0 或 1。
9 具有適當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定義如下: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5 × 109/L (1500/mm3)
- 血小板 >75 × 109/L (75000/mm3)
- 血紅素 ?9.0 g/dL (5.59 mmol/L)
- 血清肌酸酐CL >40 mL/min,肌酸酐清除率可以 Cockcroft-Gault 公式或收集24 小時尿液計算:
男性:
肌酸酐CL (mL/min) = 體重 (kg) x(140 – 年齡)
72 x 血清肌酸酐 (mg/dL)
女性:
肌酸酐CL (mL/min) = 體重 (kg) x(140 – 年齡) x 0.85
72 x 血清肌酸酐 (mg/dL)
- 血清膽紅素 ?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若紀錄顯示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非結合性高膽紅素血症),則<3 倍 ULN。
- AST 和ALT?2.5 倍 ULN。
體重
10 納入和隨機分配時體重至少? 40 kg。
生殖
11 男性或女性所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有關臨床試驗受試者避孕方法的當地法規。
12 具生育能力女性的驗孕(血清)結果為陰性
13 女性受試者必須已停經 1 年、已透過手術絕育,或正在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定義為:持續且正確使用時可達到每年不到 1% 的失敗率)。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同意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他們應已穩定使用其所選避孕方法至少 3 個月才能進入試驗,且應使用至最後一劑的 150 天後(請參見附錄G之高度有效避孕方法的完整清單)。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之未絕育男性伴侶,必須在此期間全程使用男性保險套加上殺精劑(在殺精劑未取得核准的國家中,可僅使用保險套)。
14 有意與具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侶有性生活的男性受試者,必須已透過手術絕育,或者從篩選時開始、直到整個試驗期間和藥物清除期(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150 天)為止使用可接受的避孕方法(請參見附錄G),以防止伴侶懷孕。男性受試者在此同一期間不得捐贈或留存精子。
知情同意
15 如附錄 A 所述,有能力提供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其包含遵從IFC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與限制。
16 僅適用於選擇性基因體計畫之參與:在採集用於支持基因體計畫的選擇性基因研究檢體之前,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選擇性基因研究資訊知情同意書。若患者拒絕參與基因研究,患者將不會受到懲罰或喪失利益。拒絕參與基因研究的患者,將不會在主試驗的任何其他方面被排除。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排除不得參與試驗:
醫療病況
1 依據試驗主持人判定,有任何證實的疾病(例如:重度或未受控制的全身性疾病,包括未受控制的高血壓、活動性出血疾病、活動性感染、活動性間質性肺病/肺炎、與腹瀉相關的嚴重慢性胃腸道疾病、心理疾病/社交狀況),而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會導致受試者不適合參與試驗,或將影響對試驗計畫書的遵從度。
2 有其他原發性惡性腫瘤的病史,但不包括以治癒性目的治療,且第一劑試驗治療前>5 年未發生已知活動性疾病,且潛在復發風險甚低的惡性腫瘤、曾接受潛在治癒性療法之皮膚基底細胞癌、皮膚鱗狀細胞癌或惡性雀斑樣痣、充分治療之原位癌或以治癒為目的且無疾病證據的Ta 腫瘤。
3 組織學顯示混合小細胞和非小細胞肺癌。
4 患有考慮手術治療作為其照護計畫一部分的疾病之受試者,例如:潘科斯特腫瘤或稱為肺尖部腫瘤
5 患有 T4 病灶且侵犯大血管結構,例如:肺動脈或心臟組織的受試者不符合資格。
6 針對局部晚期(第三期)無法切除的 NSCLC,接受循序(不包括誘導)化放療的受試者。
7 在含鉑 cCRT 期間惡化的局部晚期(第三期)無法切除 NSCLC 受試者。
8 接受化放療法後有任何未緩解毒性CTCAE> 第 2 級(不包括掉髮)。如果受試者具有合理預期不太會因試驗治療而惡化的不可逆毒性(例如:聽力喪失),可在諮詢阿斯特捷利康試驗臨床經理後予以納入。
9 先前因曾接受化學放射療法而發生 ? 第 2 級肺炎的受試者。
10 在接受任何先前的免疫療法藥物時,曾發生 ? 第 3 級的免疫相關不良事件 (irAE) ,或有任何未緩解的 irAE > 第 1 級。
11 有特發性肺纖維化、器質化肺炎、藥物誘發肺炎或特發性肺炎的病史,或者隨機分配前 6 個月證實有活動性肺炎、ILD、肋膜積液或肺纖維化。
12 患有活動性或先前記錄的自體免疫或發炎性疾病(包含發炎性腸道疾病 [例如:結腸炎或克隆氏症]、憩室炎 [憩室症除外]、全身性紅斑性狼瘡、類肉瘤病、肉芽腫性多血管炎、葛瑞夫茲氏病、類風濕性關節炎、腦下垂體炎、葡萄膜炎、自體免疫性肺炎和自體免疫性心肌炎等)。以下為此條件的例外情況:
�{ 有白斑或掉髮的受試者。
�{ 因荷爾蒙替代療法而穩定之甲狀腺機能低下(例如:發生在橋本氏甲狀腺炎之後)受試者。
�{ 任何不需要全身性療法的慢性皮膚狀況。
�{ 可接受最近 5 年內未有活動性疾病的受試者,但必須諮詢試驗臨床經理後始可納入。
�{ 僅靠飲食控制的乳糜瀉受試者。
13 篩選時已知患有活動性肝炎感染、C 型肝炎病毒 (HCV)抗體呈陽性、B 型肝炎病毒 (HBV) 表面抗原(HBsAg)呈陽性或 HBV 核心抗體(抗 HBc)呈陽性。曾經罹患或已緩解的 HBV 感染(定義為存在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抗 HBc] 但沒有 HBsAg)的受試者符合資格。HCV 抗體呈陽性的受試者只有在 HCV RNA 的聚合?連鎖反應呈陰性時才符合資格。
14 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檢測呈陽性(HIV 1/2 抗體呈陽性),或已知具有活動性結核病感染(臨床評估可能包括臨床病史、身體檢查和放射學發現,或符合當地實務的結核病檢測)。
15 試驗主持人判斷有下列一項或多項:
�{ 篩選時進行三重複 ECG 檢查所取得,平均休息狀態的校正後 QT 間期 >470 毫秒。
�{ 曾發生與其他藥物相關的 QT 延長而需要停用該藥物,或目前併用任何已知會延長 QT 間期並導致尖端扭轉型心室心搏過速 (TdP) 的藥物。
�{ 先天性長 QT 症候群、長 QT 症候群的家族史,或一等親在未滿 40 歲時發生無法解釋的猝死。
16 曾罹患有症狀的或需要治療(CTCAE 第 3 級)的有症狀的鬱血性心臟衰竭、不穩定性心絞痛、控制不良的心臟心律不整(多灶性心室過早收縮、雙聯律、三聯律、心室心搏過速)、或治療後有症狀或控制不良的心房顫動、或無症狀的持續性心室心搏過速。與試驗臨床經理討論後,可允許患有以藥物控制之心房顫動或節律器控制之心律不整的受試者參加。
17 預定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6 個月內證實有心肌梗塞、短暫性腦缺血發作、中風或肺栓塞,或在治療前3 個月確診靜脈栓塞的受試者
18 有原發性免疫缺陷的病史
19 曾接受同種異體骨髓移植或細胞/實體器官移植
20 有軟腦膜癌病的病史
21 開始試驗治療前 4 週內發生嚴重感染
先前/併用療法
22 若受試者在參與試驗期間預期需要接受任何其他形式的抗腫瘤療法,將予以排除。
23 曾經或目前為 NSCLC 接受癌症治療者,包括但不限於放射療法、試驗性藥物、化療和mAb。允許曾以手術切除異時性 NSCLC(即:第一期或第二期)。
24 曾接受免疫媒介性療法,包括但不限於其他抗 CTLA-4、抗 PD-1、抗 PD-L1、抗 PD-L2 抗體、抗 CD73 抗體和抗 NKG2A 抗體,不包括治療性抗癌疫苗。
25 在第一劑 durvalumab 前 14 天內正在使用或曾經或目前正使用免疫抑制藥物。以下為此條件的例外情況:
�{ 鼻內、吸入性、外用類固醇或局部類固醇注射(例如:關節內注射)
�{ 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的生理性劑量每天不超過 10 mg prednisone或其等效藥物。
�{ 類固醇作為過敏反應前的用藥或作為止吐藥(例如:CT 掃描前用藥)
26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0 天內曾接種過活性減毒疫苗(參見附錄 I 2)
27 同時進行其他任何抗癌治療。允許同時使用針對非癌症相關病症的荷爾蒙療法(如:荷爾蒙替代療法)。
28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4 週內曾接受過重大手術或有重大的創傷性損傷,或預期需要在試驗期間接受重大手術。
先前/同時的臨床試驗經驗
29 先前曾在本試驗、或先前曾在 durvalumab、monalizumab 或 oleclumab 的臨床試驗接受隨機分配,無論分配到哪個治療組。
30 同時參與另一項臨床試驗,不包含觀察性(非介入性)臨床試驗或處於介入性試驗的追蹤期。
31 在隨機分配前3 個月參與另一項接受試驗治療的臨床試驗,或同時納入至另一項臨床試驗,不包含為觀察性(非介入性)臨床試驗,或處於介入性試驗的追蹤期。
32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4 週內曾接受任何免疫療法或試驗性藥物;或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6 週接受單株抗體。
33 已知對 durvalumab、oleclumab 或 monalizumab、或藥品的任何賦形劑過敏的受試者
其他排除條件
34 參與本試驗的規劃和/或執行(適用於阿斯特捷利康員工和/或試驗中心人員)。
35 若受試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不太可能遵從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則該受試者不應參與試驗。
36 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女性受試者,或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或女性受試者,不願意自篩選至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150 天止採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本計畫資料最近更新日期:2022-12-19

資料來源:https://www1.cde.org.tw/ct_taiwan/archive1.html 

【註】 N/A 表示試驗申請者未公佈該項資料

  非小細胞肺癌-第3期試驗-MK-7684A【vibostolimab + Pembrolizumab (KEYTRUDA®/吉舒達)】(MK-7684A-007/KEYVIBE-007)

試驗計畫名稱
一項比較Pembrolizumab/ Vibostolimab 複方藥物 (MK-7684A) 併用化療與pembrolizumab併用化療於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患者的隨機分配、雙盲、第三期試驗 (MK-7684A-007/KEYVIBE-007)
試驗申請者: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試驗委託/贊助單位名稱: 同試驗申請者
試驗計畫書編號: MK-7684A-007
核准執行文號: 1109503574
核准登錄日期: 2022-01-12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 2022-02-01 至  2028-09-30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 由盲性獨立中央審查委員會(BICR)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1.1評估,比較MK-7684A併用化療與pembrolizumab併用化療的無惡化存活期(PFS)
‧ 比較MK-7684A併用化療與pembrolizumab併用化療的整體存活期(OS)
次要目的:
‧ 由BICR根據RECIST 1.1,評估MK-7684A併用化療與pembrolizumab併用化療的客觀反應率(ORR)
‧ 評估MK-7684A併用化療相較於pembrolizumab併用化療之整體健康狀況/生活品質(QoL)、身體功能、角色功能、呼吸困難、咳嗽與胸痛相對於基期的平均變化
‧ 評估MK-7684A併用化療相較於pembrolizumab併用化療之整體健康狀況/QoL、身體功能、角色功能、呼吸困難、咳嗽與胸痛等惡化所經的時間
‧ 評估MK-7684A併用化療相較於pembrolizumab併用化療的安全性與耐受性
‧ 由BICR根據RECIST 1.1,評估MK-7684A併用化療相較於pembrolizumab併用化療的反應持續時間(DOR)

試驗階段分級
Phase Ⅲ

藥品名稱
MK-7684A吉舒達R注射劑/KeytrudaR injection

主成分,劑型,劑量

MK-7684 (vibostolimab)與MK-3475 (pembrolizumab)複方藥物
Pembrolizumab

Injection
Injection

MK-7684 200 mg and pembrolizumab 200 mg/20 mL
100 mg/4 mL

vial
vial

 

宣稱適應症
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NSCLC)的第一線治療

 

試驗醫院 / 受試者 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N/A 召募中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N/A 召募中
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N/A 召募中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N/A 召募中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N/A 召募中

試驗醫院: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內科部胸腔暨重症系:陳鴻仁醫師、林裕超醫師、李嘉翔醫師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內科部胸腔暨重症系、重症醫學中心:夏德椿醫師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內科部胸腔暨重症系、癌症中心內科:涂智彥醫師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肺腫瘤內視鏡科:郭志熙醫師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肺腫瘤及內視鏡科:徐稟智醫師、楊政達醫師、劉劍英醫師、陳志弘醫師、王智亮醫師、柯皓文醫師、黃宗楨醫師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胸腔內科:枋岳甫醫師、邱立忠醫師、黃繼賢醫師、朱家壎醫師、邱子萱醫師
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胸腔內科:莊政皓醫師、鍾飲文醫師、李玫萱醫師、蔡英明醫師、郭家佑醫師、吳寬澧醫師、楊志仁醫師、洪仁宇醫師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內科部:林建中醫師、蘇柏嵐醫師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胸腔內科:郭鈞瑋醫師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腫瘤醫學部:蘇五洲醫師、蘇文彬醫師、葉裕民醫師、吳尚殷醫師、蔡瑞鴻醫師、李純慧醫師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內科部:余忠仁醫師、施金元醫師、陳冠宇醫師、何肇基醫師、廖唯昱醫師、許嘉林醫師、蔡子修醫師、楊景堯醫師、吳尚俊醫師、林彥廷醫師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腫瘤醫學部:林家齊醫師、林宗哲醫師、李日翔醫師、廖斌志醫師、徐偉勛醫師、馬維力醫師、楊志新醫師

 

試驗計畫聯絡資訊
易台鳳/02-6631-6014; 陳伊婷/02-6631-6158

 

試驗計畫受試者收納人數
本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台灣人數 30 人,全球人數 700 人

 

評估指標(endpoint)
‧ PFS:定義為從隨機分配至首次證實疾病惡化或因任何原因死亡(視何者先發生)所經的時間。
‧ OS:定義為從隨機分配至因任何原因死亡當日所經的時間。

主要納入/排除條件
若您被新診斷出的NSCLC已擴散到身體其他部位,而且尚未針對這個癌症接受治療,您可能可以參加本試驗。NSCLC的類型可以是鱗狀或非鱗狀。您可能會因為一些原因而不能參加本試驗,試驗醫師或人員會與您討論此事。
如果您腫瘤中的基因有某些突變,您可能有資格接受本試驗之外的其他治療,但您可能就不適合參加本試驗。在您參加本試驗之前,我們需要對其中一些突變進行檢測。
有些NSCLC具有BRAF基因突變,BRAF突變檢測不屬於本試驗的檢測項目。但試驗醫師會與您討論您是否應接受這項檢測,以及若您的這項檢測結果呈陽性,是否有適當的治療方法可用。

本計畫資料最近更新日期:2022-12-24

資料來源:https://www1.cde.org.tw/ct_taiwan/archive1.html

【註】 N/A 表示試驗申請者未公佈該項資料

  非小細胞肺癌-第3期試驗-Domvanalimab (AB154, TIGIT 抗體),Zimberelimab (AB122, PD-1 單株抗體)

試驗計畫名稱
一項隨機分配、開放性、第 3 期試驗,對於未帶有上皮細胞生長因子受體或間變性淋巴瘤激?基因體腫瘤變異的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患者,評估以 Zimberelimab 和 Domvanalimab 加上化療相較於 Pembrolizumab 加上化療作為第一線治療
試驗申請者: 香港商吉立亞醫藥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試驗委託/贊助單位名稱: 同試驗申請者
試驗計畫書編號: GS-US-626-6216
核准執行文號: 1119042587
核准登錄日期: 2022-08-22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 2022-09-03 至  2027-08-09

試驗目的
比較Zimberelimab與Domvanalimab結合化學治療相對於 Pembrolizumab結合化學治療(A組相較於B組)對於由盲性獨立中央審查(BICR)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第1.1版評估的無惡化存活率(PFS)及整體存活期(OS)的影響。

試驗階段分級
Phase Ⅲ

藥品名稱
Domvanalimab (AB154)Zimberelimab (AB122)

主成分,劑型,劑量

Zimberelimab (AB122)
Zimberelimab (AB122)

injection
injection

120mg
120mg

4ml/vial
4ml/vial

 

宣稱適應症
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

 

試驗醫院 / 受試者 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 N/A N/A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N/A N/A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N/A N/A
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N/A N/A
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 N/A N/A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N/A N/A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N/A N/A
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 N/A N/A
臺北榮民總醫院 N/A N/A

試驗醫院: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林建良、陳尚文、林正耀、蕭聖諺、高婉真、曹朝榮、黃文聰、陳昭勳、陳彥勳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楊政達、劉劍英、陳志弘、郭志熙、王智亮、柯皓文、林定佑、徐稟智、枋岳甫、邱立忠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王金洲、張晃智、曾嘉成、王逸熙、黃國棟、林孟志、陳彥豪、李劭軒、李易濰、林理涵、趙東瀛、鍾聿修、賴建豪
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洪仁宇、鍾飲文、楊志仁、李玫萱、蔡英明、郭家佑、吳寬澧、莊政皓
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林聖皓、林慶雄、陳正雄、葉金水、施穎銘、紀炳銓、林俊維、黃國揚、詹博強、林明泰、蔡偉宏、張竣期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林建中、蘇五洲、吳尚殷、李純慧、蘇柏嵐、楊思雋、蔡政軒、陳建維、郭鈞瑋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林宗哲、李日翔、廖斌志、楊志新、徐偉勛、馬維力、余忠仁、陳冠宇、施金元、何肇基、廖唯昱、許嘉林、蔡子修、楊景堯、吳尚俊、林彥廷
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魏裕峰、邱建通、吳俊廷、許棨逵、李和昇、陳鍾岳、陳俊榮、周柏安、黃明賢、陳靜宜
臺北榮民總醫院:陳育民、羅永鴻、趙恒勝、黃煦晴、沈佳儀、曾彥寒

 

試驗計畫聯絡資訊
王倩如/02-8729-6732

 

試驗計畫受試者收納人數
本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台灣人數 40 人,全球人數 720 人

 

評估指標(endpoint)
‧ PFS 定義為,自隨機分配日期起、至由 BICR 依據 RECIST 第 1.1 版評估為疾病惡化 (PD) 或因任何原因死亡的時間,以先發生者為準。
‧ OS 定義為從隨機分配日到因任何原因死亡的時間。

主要納入/排除條件
1) 參與者在出生時為男性,和參與者在出生時為女性,年滿 18 歲,可以理解並提供書面知情同意。
2) 預期壽命 ? 3 個月。
3) 經病理學檢查證實同時符合下列兩項標準的 NSCLC:
a) 納入時已證實患有第 IV 期 NSCLC 疾病的證據(依據 AJCC,第八版)。
b) 經證實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EGFR) 和間變性淋巴瘤激? (ALK) 突變的檢測結果為陰性。
註:若狀態未知,必須進行 EGFR 或 ALK 突變的腫瘤檢測(第 6.3.9 節)。
4) ROS 原致癌基因 1 (ROS1)、神經營養酪胺酸受體激? (NTRK)、原致癌基因 B-raf (BRAF)、RET 突變或其他具有核准療法的可行動驅動基因(可作用基因體改變)中,並無已知的基因體變化。若狀態未知,則不需要進行檢測。
5) 在隨機分配之前,提供足量未經放射治療部位之腫瘤活體組織切片,以評估 PD-L1 的狀態。參與者確診為轉移性疾病後,最好使用福馬林固定樣本。若無法獲得新鮮切片,將允許在接受輔助性/前導性化學治療前取得切片。骨骼切片和細針抽吸並非合適的組織。若無法取得組織,將需要在納入試驗前取得新的切片。
6) 未曾接受轉移性 NSCLC 的全身性治療。如果輔助/前導性化學治療在開始試驗治療前至少 12 個月完成,則接受輔助或前導性化學治療的參與者符合資格。
7) 依據試驗主持人評估的 RECIST 版本 1.1 標準,患有依據 CT 或 MRI 的可測量疾病(試驗計畫書附件 7)。位於先前輻照區域的腫瘤病灶,若自輻照以來在此類病灶中已顯示惡化,則視為是可測量的。
8)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PS) 分數為 0 或 1
9) 器官功能要求:
器官功能
狀態
參數
適當血液計數
開始給予試驗藥物後 2 個星期未接受輸血或生長因子支援
血紅素 ? 9 g/dL, ANC ? 1500/mm3,血小板 ? 100,000/μL
肝臟功能良好
膽紅素 ? 1.5 ULN,AST 和 ALT ? 2.5 ULN,若已知患有肝臟轉移則為 ? 5 ULN,血清白蛋白 > 3 g/dL
肌酸酐清除率
以 Cockcroft-Gault 公式{Cockcroft 1976}評估,給藥 cisplatin(順鉑)的參與者至少 45 mL/min (60 mL/min)。
肌酸酐清除率估計值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以 mL/min 計算。在超重或肥胖者(BMI = 25 或以上)中,使用替代體重指標,例如理想的體重,以計算肌酸酐清除率,這可能提供比總體重更準確的腎功能估計值。
10) 出生時為男性與出生時為女性,具備生育能力的參與者進行性交時,必須同意使用試驗計畫書規定之避孕方法,如試驗計畫書附錄 4所述。
11) 願意且能遵守本試驗計畫書之要求與限制。在篩選/第 -1 天符合下列任何排除條件的參與者不具備納入本試驗的資格(任何免除評估患者資格不被允許或提供):
1) 出現混合型小細胞肺癌 (SCLC) 和 NSCLC 組織學型態。
2) 血清驗孕結果呈陽性,或者參與者正在哺乳或計畫在試驗期間及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需要避孕的期間哺乳。
3) 曾接受任何 anti-PD-1、anti-PD-L1 或任何其他標靶免疫檢查點抗體的治療。接受 PD-(L)1 抑制劑作為早期 NSCLC 治療一部分的參與者,包括前導性治療/輔助治療情況均不符合資格。
4) 已知對試驗藥物、代謝物或配方賦型劑過敏
5) 需要持續接受第 5.6.3 節所列的任何禁用藥物的治療或先前曾使用任何禁用藥物。
6) 患有活動性續發性惡性腫瘤,或在納入前 3 年患有活動性續發性惡性腫瘤。若參與者有惡性腫瘤的病史,且已完全治療、在納入前無活動性癌症證據至少 3 年,或已手術治癒腫瘤且復發風險低(例如非黑色素瘤皮膚癌、經組織學確認完全切除原位癌或類似癌症)則可允許納入。
7) 患有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而在過去 2 年內曾需要接受全身性治療(即:使用疾病修飾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補充療法(例如:甲狀腺素、胰島素,或用於腎上腺或腦垂體功能不全的生理皮質類固醇替代療法等)不視為一種全身性治療。
8) 正在接受慢性全身性類固醇治療。將允許使用局部類固醇、吸入型類固醇、鼻腔型類固醇和眼中類固醇。
9) 有顯著的第三空間液體滯留(例如腹水或肋膜積液)且不適合需要的重複引流
10) 已知患有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和/或癌性腦膜炎。若參與者在納入前已患有穩定之 CNS 疾病至少 4 星期,且所有神經症狀均回到基期、無新發生或增大的腦部轉移證據,且於開始試驗治療前至少 14 天無需使用類固醇,則可參與試驗。無論臨床穩定性如何,所有罹患癌性腦膜炎的參與者都會被排除。
11) 符合下列任何心臟疾病條件:
a) 在納入 6 個月期間發生心肌梗塞或不穩定型心絞痛。
b) 有嚴重心室心律不整(即:心室心跳過速或心室纖維顫動)、高等級房室傳導阻滯或需要抗心律不整藥物的其他心律不整(不包括使用抗心律不整藥物控制良好的心房顫動)、QT 間期延長的病史。
c) NYHA 第 III 級以上鬱血性心臟衰竭,或已知左心室射出分率低於 40%。
12) 在納入 6 個月期間患有活動性慢性發炎性腸道疾病(潰瘍性結腸炎、克隆氏症)或胃腸道穿孔。
13) 有(非感染性)肺炎/間質性肺病的病史,需要類固醇治療,或目前患有肺炎/間質性肺病。
14) 在第一劑試驗介入的 2 星期內接受放射線治療,或在第一次試驗治療的 6 個月期間肺部放射線治療劑量 > 30 Gy。參與者必須已從所有輻射相關毒性恢復至 ? 第 1 級,不需要皮質類固醇,且未曾患有放射性肺炎。
15) 曾接受異體組織/實體器官移植。
16) 在計劃治療開始的 30 天內接種過活病毒疫苗。允許接種不含活病毒的季節性流感和 COVID-19 疫苗。
17) 患有需要治療(例如:抗生素)的活動性感染。
18) 已知有 HIV-1 或 2 病史且病毒量不受控制(即:?200 copies/mL 或 CD4+ T 細胞計數 < 350 cells/μL),或正在使用可能干擾試驗藥物代謝的藥物。只有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規定時,才須於篩選時進行 HIV 檢查。
19) 已知患有急性 B 型肝炎、已知患有活動性未治療疾病的慢性 B 型肝炎感染,或已知患有活動性 C 肝感染。在有 B 型肝炎 (HBV) 或 C 型肝炎(HCV) 病史的參與者中,將排除可測得病毒量的參與者。只有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規定時,才須於篩選時進行肝炎檢查。
20) 患有其他同時存在的醫療或精神疾病,且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可能混淆研究判讀或阻止完成研究程序和後續檢查。

本計畫資料最近更新日期:2022-12-06

資料來源:https://www1.cde.org.tw/ct_taiwan/archive1.html

【註】 N/A 表示試驗申請者未公佈該項資料

  非小細胞肺癌-第3期試驗-Pembrolizumab (KEYTRUDA®/吉舒達)+ Hyaluronidase之複方(MK-3475A)

試驗計畫名稱
一項第3期隨機分配、開放性臨床試驗,在患有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受試者的第一線治療中合併施用化學治療,評估皮下注射Pembrolizumab與Hyaluronidase之複方(MK-3475A)相較於靜脈注射Pembrolizumab的藥物動力學和安全性
試驗申請者: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試驗委託/贊助單位名稱: 同試驗申請者
試驗計畫書編號: MK-3475A-D77
核准執行文號: 1119065807
核准登錄日期: 2022-12-22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 2023-01-01 至  2029-05-19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1)比較MK-3475A 皮下投予(SC)與pembrolizumab 靜脈投予(IV)的第1 週期AUC
(2)比較MK-3475A SC 與pembrolizumab IV 的穩定態(第3 週期)C trough

試驗階段分級
Phase Ⅲ

藥品名稱
MK-3475APembrolizumab (MK-3475)

主成分,劑型,劑量

Pembrolizumab and MK-5180 (recombinant human hyaluronidase)
Pembrolizumab (Humanized anti-PD-1 mAb)

Injection
Injection

165 mg/mL pembrolizumab and 2000 U/mL MK-5180/Vial
100 mg/4 mL/vial

Vial
Vial

 

宣稱適應症
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

 

試驗醫院 / 受試者 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N/A N/A
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N/A N/A
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 N/A N/A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 癌醫中心分院 N/A N/A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N/A N/A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N/A N/A
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 N/A N/A

試驗醫院: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血液腫瘤科:李劭軒、陳彥豪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放射診斷科:李易濰、林理涵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胸腔內科:王逸熙、林孟志、張育平、張晃智、陳友木、曾嘉成、黃國棟、趙東瀛、賴建豪、鍾聿修、王金洲
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胸腔內科:楊志仁
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胸腔內科:林明泰、林俊維、林慶雄、施穎銘、紀炳銓、張竣期、陳正雄、黃國揚、葉金水、詹博強、蔡偉宏、林聖皓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 癌醫中心分院.腫瘤醫學部:楊志新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內科部:林建中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腫瘤醫學部:楊志新
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呼吸胸腔內科:魏裕峰

 

試驗計畫聯絡資訊
陳星達/02-6631-6243

試驗計畫受試者收納人數
本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台灣人數 28 人,全球人數 339 人

 

評估指標(endpoint)
(1)第1 週期AUC 0-6wks
(2)穩定態(第3 週期)C trough

主要納入/排除條件
如果您患有已擴散到身體其他部位的NSCLC且尚未接受過治療,您就可以參加本試驗。
可能有一些原因會使您無法參加本試驗,試驗醫師或人員將與您討論這些原因。
將有約339人參與本試驗。可能有一些原因會使您無法參加本試驗,試驗醫師或人員將與您討論這些原因。

本計畫資料最近更新日期:2022-12-25

資料來源:https://www1.cde.org.tw/ct_taiwan/archive1.html 

【註】 N/A 表示試驗申請者未公佈該項資料

  基本資料


(請客戶提供相關表格欄位,以下為參考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