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之旅

臨床試驗

非小細胞肺癌-第3期試驗-Pembrolizumab (KEYTRUDA®/吉舒達)+Carboplatin+Taxane類 +/- Olaparib (Lynparza®/令癌莎,PARP抑制劑)

一項第3期試驗,評估Pembrolizumab 併用Carboplatin 及Taxane 類藥物(Paclitaxel 或Nab-paclitaxel),接著給予Pembrolizumab 併用或不併用維持性Olaparib,作為轉移性鱗狀非小細胞肺癌(NSCLC)第一線治療

非小細胞肺癌-第3期試驗-Pembrolizumab (KEYTRUDA®/吉舒達)+/- Lenvatinib (Lenvima®/樂衛瑪) / LEAP-007

一項針對先前未曾接受治療且其腫瘤的腫瘤比例分數(TPS)大於或等於1%的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NSCLC)患者,比較pembrolizumab (MK-3475)併用或未併用lenvatinib (E7080/MK-7902)的第三期、隨機分配、雙盲試驗 (LEAP-007)

非小細胞肺癌-第3期試驗-BFAST:血液優先測定篩選試驗

一項第II/III期、多中心試驗,評估多標靶療法用於治療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NSCLC)且血中偵測到帶有可作用體細胞突變之病患的療效與安全性(BFAST:血液優先測定篩選試驗)

非小細胞肺癌-第3期試驗-Canakinumab (Ilaris®/易來力; (IL-1β) 抑制劑)

一項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第 III 期試驗,評估 pembrolizumab 加含鉑雙重化

非小細胞肺癌-第3期試驗-Sugemalimab (CS1001)

一項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CS1001作為鞏固性治療用於合併/接續性化放療後,未進展的局部晚期/無法切除(3期)的非小細胞肺癌受試者的第三期臨床試驗

非小細胞肺癌-第3期試驗-Durvalumab (IMFINZI®/抑癌寧) / MeRmaiD-1

一項第三期、隨機分配、多中心、雙盲、安慰劑對照試驗,針對完全切除的第II-III 期非小細胞肺癌(NSCLC)患者,使用輔助性Durvalumab合併含鉑化學療法的療效 (MeRmaiD-1)

非小細胞肺癌-第3期試驗-Datopotamab deruxtecan (Dato-DXd; 標靶TROP2) vs docetaxel / TROPION-Lung01

一項第三期隨機分配試驗,比較DS-1062a與docetaxel於先前接受治療且無論是否有可處置基因體變異的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TROPION-Lung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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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小細胞肺癌-第3期試驗-Pembrolizumab (KEYTRUDA®/吉舒達)+Carboplatin+Taxane類 +/- Olaparib (Lynparza®/令癌莎,PARP抑制劑)

試驗計畫名稱
一項第3期試驗,評估Pembrolizumab 併用Carboplatin 及Taxane 類藥物(Paclitaxel 或Nab-paclitaxel),接著給予Pembrolizumab 併用或不併用維持性Olaparib,作為轉移性鱗狀非小細胞肺癌(NSCLC)第一線治療
試驗申請者: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試驗委託/贊助單位名稱: 同試驗申請者
試驗計畫書編號: MK-7339-008
核准執行文號: 1086009915
核准登錄日期: 2019-04-15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 2019-05-01 至  2025-12-31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1. 比較pembrolizumab加上維持性olaparib相較於pembrolizumab加上安慰劑之無惡化存活期(PFS),由盲性獨立中央審查(BICR)依照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 1.1版(試驗計畫書第4.2.1.1節)評估。
2. 比較pembrolizumab加上維持性olaparib相較於pembrolizumab加上安慰劑之整體存活期(OS)。

次要目的
1. 評估pembrolizumab加上維持性olaparib相較於pembrolizumab加上安慰劑之安全性及耐受性。
2. 評估pembrolizumab加上維持性olaparib相較於pembrolizumab加上安慰劑,整體健康狀態/生活品質(QoL)、咳嗽、胸痛、呼吸困難和身體機能自基期(隨機分配)以來的變化,以及實際惡化前所經時間(TTD)。

試驗階段分級
Phase Ⅲ

藥品名稱
KEYTRUDA(吉舒達) / Lynparza(令癌莎)

主成分,劑型,劑量

Olaparib
pembrolizumab
Injection
Film-coated Tablet
100 mg/ 4 mL/ vial
100 mg; 150 mg
mg/ mL
mg

 

宣稱適應症
轉移性鱗狀非小細胞肺癌(NSCLC)

 

試驗醫院 / 受試者 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2019-04-29 停止召募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 2019-06-01 停止召募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台北長庚紀念醫院及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2019-06-11 停止召募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2019-12-18 停止召募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2019-06-04 停止召募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2019-06-27 停止召募

試驗醫院: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胸腔暨重症系:夏德椿、涂智彥、陳鴻仁、林裕超、李嘉翔、鄭文建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胸腔內科:蘇健、顏嘉德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台北長庚紀念醫院及林口長庚紀念醫院.呼吸胸腔科:楊政達、邱立忠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台北長庚紀念醫院及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肺腫瘤內視鏡科:劉劍英、陳志弘、郭志熙、王智亮、柯皓文、徐稟智、枋岳甫、李適鴻、林定佑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台北長庚紀念醫院及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腫瘤科:張文震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放射科:李易濰、林理涵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胸腔內科:王金洲、林孟志、趙東瀛、曾嘉成、黃國棟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內科部:蘇文彬、葉裕民、吳尚殷、鍾為邦、蔡瑞鴻、林建中、蘇柏嵐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腫瘤醫學部:蘇五洲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內科部胸腔科:余忠仁、施金元、陳冠宇、何肇基、廖唯昱、蔡子修、許嘉林、楊景堯、吳尚俊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腫瘤醫學部:楊志新、林家齊、李日翔、林宗哲、廖斌志、徐偉勛

 

試驗計畫聯絡資訊
陳星達 02-6631-6243

 

試驗計畫受試者收納人數
本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台灣人數 15-20 人,全球人數 857 人

 

評估指標(endpoint)
主要評估指標
- PFS,自隨機分配日至發生經證實疾病惡化或任何原因死亡(以先發生者為準)的時間。
- OS,自隨機分配日至任何原因死亡的時間。

次要評估指標
- 不良事件(AE)
- 因AE導致試驗治療停止
- 下列歐洲癌症研究與治療組織生活品質問卷(EORTC QLQ)和QLQ肺癌單元13 (LC13)量表/題目,自基期(隨機分配)以來的變化以及實際惡化前所經時間(TTD);TTD的定義是從基期(隨機分配)開始,直到首次發生惡化> 10分(且下一次回診確認惡化>10分)所經過的時間:
- 整體健康狀態/QoL (C30/第29和30題)
- 咳嗽(LC13/第1題)
- 胸痛(LC13/第10題)
- 呼吸困難(C30/第8題)
- 身體機能(C30/第1至第5題)

主要納入/排除條件
◆納入條件
欲符合本試驗納入資格,受試者必須: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1. 有以組織學或細胞學方法確認的鱗狀非小細胞肺癌(NSCLC)之診斷。可接受有混合組織學(例如腺鱗癌)患者,若檢體內含有鱗狀成分。
2. 患有第IV期鱗狀NSCLC (任何T、任何 N、M1a、M1b或M1c,根據美國癌症聯合會AJCC第8版)。
3. 由當地試驗醫師/放射學評估判定,患有RECIST 1.1中定義的可測量疾病。若目標病灶位於先前曾接受放射線照射部位,如果該病灶已證實惡化則視為可測量疾病。
4. 未曾為其晚期/轉移性NSCLC接受全身性治療。曾接受輔助性或新輔助療法者,若輔助/新輔助療法已在轉移性疾病形成前至少12個月前完成,則有受試資格。
5. 已提供先前未照射放射線之腫瘤病灶的庫存腫瘤組織檢體或新取得的粗針或切除性切片。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FFPE)的組織塊較切片為佳。新取得的切片檢體應優先於庫存組織。
註:在受試者可以開始誘導期程序前,必須先經中央實驗室確認有足夠的切片檢體以進行上述分析。若沒有在一開始即提供足夠的腫瘤組織,則在納入該受試者前可能會被要求再次提交腫瘤檢體。
6. 開始試驗治療前7天內,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分數為0或1。
7. 預期餘命為至少3個月。
8. 顯示具有良好的器官功能;所有篩選實驗室檢測應於開始試驗治療前10天內進行。
人口統計學資料
9.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須年滿18歲。
男性受試者
10. 男性受試者在治療期間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180天,需同意遵守下列事項,方具有試驗資格:
• 避免捐贈精子
• 停止以異性性交作為其偏好與慣常的生活方式(長期並持續禁慾)且同意維持禁慾

• 同意進行避孕,除經確認為無精子(輸精管結紮術或繼發於醫療原因[試驗計畫書附錄5]),詳細說明如下:
- 與具生育能力且目前尚未懷孕的女性(WOCBP)進行陰莖-陰道性行為時,同意使用男性保險套且伴侶使用另一種避孕方法。註:伴侶懷孕或伴侶正在哺乳的男性,必須同意不可進行陰莖-陰道性行為或每次進行陰莖-陰道性交時必須使用男性保險套。
男性使用的避孕方法必須符合當地有關臨床試驗參與者避孕方法的規定。若當地法規針對試驗治療的避孕條件較上述要求更為嚴格,則依當地法規為主。
女性受試者
11. 女性受試者如果並非懷孕中、非哺餵母乳中,且滿足下列至少1項條件,則具有參加資格:
a. 不具有生育能力(依試驗計畫書附錄5定義)

c. 具有生育能力者必須同意在治療期間及最後一劑pembrolizumab與olaparib之後至少180天內,或最後一劑細胞毒性化療後至少180天內,遵從附錄5中的避孕指引,且須同意不捐贈卵子(卵/卵母細胞)給他人、或是冷凍/儲存這段期間產生之卵子做為本人後續生育之使用。試驗醫師應在開始第一劑試驗治療時,評估避孕方法失敗(即不配合、近期才開始使用)的可能性。
-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需要在首次試驗治療的24小時內(血清為72小時)取得高敏感性尿液檢測之陰性結果(依當地法律規定)。
- 其他關於試驗治療期間及試驗治療後之懷孕檢測規定請見計劃書附錄5。
- 試驗醫師有責任審閱受試者的病史、月經史、以及最近的性交活動,以減低納入未檢出之剛懷孕女性的風險。
女性使用的避孕方法必須符合當地有關臨床試驗參與者避孕方法的規定。若當地法規針對試驗治療的避孕條件較上述要求更為嚴格,則依當地法規為主。
受試者同意書
12. 受試者(也可以是法定代理人)為本試驗提供書面知情同意。受試者也可提交未來生物醫學研究的書面同意。然而,受試者可以只參加主試驗而不參與未來生物醫學研究。
僅適用於維持期,於隨機分配前的額外條件
13. 完成試驗誘導期後,經中央造影審查判定NSCLC達到完全反應(CR)/部分反應(PR)或穩定疾病(SD)。
14. 隨機分配前回診時所測定(此回診之最近一次測定)之ECOG體能狀態分數為0或1
15. 於誘導期試驗治療後發生的不良事件(除了掉髮、第2級疲勞、≤第2級需要治療或賀爾蒙替代療法之內分泌相關的不良事件以外,針對貧血及肌酸酐清除率,計畫書表3所提供之指導方針可作為參考)已緩解至≤第1級或基準線。
16. 依上表3的實驗室數值顯示具有良好的器官功能。
17. 非正在使用排除條件所明定禁止的藥物或疫苗。
18. 非懷孕中、哺餵母乳中或在預定試驗期間內(自隨機分配前回診直到接受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180天)準備受孕或使他人受孕。
19. 尚未撤回繼續接受治療之同意。
20. 依試驗醫師判定,繼續參加試驗有臨床的益處。


◆排除條件
若受試者符合下列條件,將排除其參加本試驗:
醫療狀況
1. 患有非鱗狀組織學NSCLC。混合性腫瘤將根據主要細胞類型進行分類;若含有小細胞成分則不符合資格;針對非小細胞組織學,若含有任何鱗狀成分(例如腺鱗狀)則符合資格,鱗狀成分不需為主要成分。
2. 已知患有其他惡性腫瘤,且正在惡化或於過去3年內惡化而需要進行治療。
註:患有皮膚基底細胞癌、皮膚鱗狀細胞癌或是原位癌(例如乳癌、子宮頸原位癌),且已接受可能治癒療法,則不須排除。
3. 已知具有活性中樞神經系統轉移及/或癌性腦膜炎。曾接受腦轉移治療者,如果於臨床上穩定至少2週、沒有新的或擴大中的腦部轉移的證據,而且在施用試驗藥物前3天也未使用類固醇,則可參與試驗。根據此定義,穩定腦部轉移應在投予第一劑試驗藥物前確立。已知有未接受過治療之無徵候性腦部轉移(即無神經症狀、不需要使用皮質類固醇、無或輕微周邊水腫且無病灶> 1.5 cm)的受試者可參與試驗,但必須將腦部視為疾病部位定期接受腦部造影檢查。
4. 已知對carboplatin、paclitaxel或 nab-paclitaxel、或olaparib的任何成分或賦形劑過敏。
5. 對於pembrolizumab和/或其任何賦形劑嚴重過敏(≥第3級)。
6. 過去2年中,患有需要接受全身性治療(也就是需使用疾病調節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的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補充療法(例如:用以治療腎上腺或腦下垂體功能不足的甲狀腺素、胰島素或生理皮質類固醇補充療法)不視為全身性治療。
7. 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7天內,經診斷為免疫缺乏或正接受慢性全身性類固醇療法(每天使用超過prednisone 10 mg之同等劑量),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療法。
8. 曾經罹患(非感染性)需類固醇治療的肺炎或目前患有肺炎。
9. 目前患有需要接受全身性療法的感染。
10. 已知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除非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規定,否則不須檢測HIV。
11. 已知具有B型肝炎病史(定義為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具反應性)或已知患有活動性C型肝炎病毒感染(定義為可測得HCV RNA [定性])。
註:除非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規定,否則不需進行B型肝炎和C型肝炎檢測。
12. 已知有活動性結核病(TB;結核病桿菌)的病史。
13. 曾經患有間質性肺部疾病。NSCLC的淋巴管擴散不予排除。
14. 具症狀之腹水或肋膜積液。這些症狀在接受治療(包括治療性胸腔或腹腔穿刺術)後達到臨床上穩定者,可有受試資格。
15. 已知罹患精神疾病或藥物濫用,可能影響受試者配合試驗要求。
16. 懷孕或正在哺乳,或者計畫於預期的試驗期間內(自篩選回診起,至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180天內)懷孕或使他人受孕。
17. 患有骨髓增生不良症候群(MDS)/急性骨髓性白血病(AML)或出現可能為MDS/AML之特徵。
18.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28天內,曾接受聚落刺激因子(例如顆粒性白血球聚落刺激因子[G-CSF]、顆粒性白血球-巨噬細胞聚落刺激因子[GM-CSF]或重組型紅血球生成素)。註:針對誘導期後/隨機分配前,需在則為隨機分配前14天內。
19. 基於嚴重、未獲控制的醫療疾患或非惡性腫瘤全身性疾病,經負責治療的試驗醫師認定有嚴重的醫療風險。例子包括但不限於未獲控制的心室性心律不整、近期(3個月內)發生的心肌梗塞、未獲控制的重大癲癇疾患、不穩定的脊髓壓迫,或上腔靜脈症候群。
20. 無法吞嚥口服藥物或有會影響藥物吸收的腸胃疾病(例如胃切除術、部分腸道阻塞或吸收不良)。
曾使用/併用療法
21. 曾接受olaparib或任何其他多聚二磷酸腺苷核糖聚合酶(PARP)抑制劑治療。
22. 曾接受包含抗PD-1、抗PD-L1或抗PD-L2藥物的療法,或含有直接針對其他刺激或共同抑制之T細胞受體(例如:CTLA-4、OX -40、CD137)的藥物。
23.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a) 先前曾接受全身性細胞毒性化療治療轉移性疾病
b) 先前曾接受其他標靶或生物抗腫瘤療法(如erlotinib、crizotinib、cetuximab)治療轉移性疾病
c) 接受重大手術(在試驗治療前3週內),或尚未從重大手術的任何作用恢復。
24.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6個月內,曾接受>30 Gy的肺部放射療法。
25.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7天內完成緩和性放射療法。受試者必須已從所有放射線相關毒性恢復,且不得使用皮質類固醇。
26. 預期在試驗期間需要接受任何其他的抗腫瘤療法。
27. 曾於第一劑試驗治療前30天內接受活性或減毒活疫苗。註:可允許使用非活性疫苗。
28. 目前正在使用強效(例如itraconazole、telithromycin、clarithromycin、以ritonavir或cobicistat補強之蛋白酶抑制劑、indinavir、saquinavir、nelfinavir、boceprevir、telaprevir)或中度(例如ciprofloxacin、erythromycin、diltiazem、fluconazole、verapamil)細胞色素P450 (CYP)3A4抑制劑,且試驗期間無法停藥。開始投予olaparib前的必要洗除期為2週。
29. 目前正在使用強效(phenobarbital、enzalutamide、phenytoin、rifampicin、rifabutin、rifapentine、carbamazepine、nevirapine及貫葉連翹)或中度(例如bosentan、efavirenz、modafinil) CYP3A4促效劑,且試驗期間無法停藥。開始投予olaparib前的必要洗除期phenobarbital為5週以及其他藥物3週。
先前/同時參加臨床試驗
30.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4週內,正在參與或曾參與使用試驗性藥物的試驗或曾使用試驗性醫療器材。
註:已進入試驗追蹤期的受試者,若距離最後一次接受試驗性藥物的時間已超過4週,則可能參與本試驗。
診斷性評估
31. 根據試驗醫師判斷,出現未獲控制之潛在可逆性心臟疾病(例如不穩定缺血、未獲控制的徵候性心律不整、鬱血性心臟衰竭、電解質失調等),或受試者患有先天性QT間隔延長症候群。
其他排除條件
32. 曾進行異體組織/實體器官移植。

本計畫資料最近更新日期:2022-12-27

資料來源:https://www1.cde.org.tw/ct_taiwan/archive1.html

【註】 N/A 表示試驗申請者未公佈該項資料

  非小細胞肺癌-第3期試驗-Pembrolizumab (KEYTRUDA®/吉舒達)+/- Lenvatinib (Lenvima®/樂衛瑪) / LEAP-007

試驗計畫名稱
一項針對先前未曾接受治療且其腫瘤的腫瘤比例分數(TPS)大於或等於1%的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NSCLC)患者,比較pembrolizumab (MK-3475)併用或未併用lenvatinib (E7080/MK-7902)的第三期、隨機分配、雙盲試驗 (LEAP-007)
試驗申請者: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試驗委託/贊助單位名稱: 同試驗申請者
試驗計畫書編號: MK7902-007(E7080-G000-314)
核准執行文號: 1076047652
核准登錄日期: 2019-01-14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 2019-02-01 至  2024-12-31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 由盲性中央獨立評估委員會 (BICR)依據實體腫瘤療效評估標準第1.1版(RECIST 1.1)(修訂為追蹤最多10個標的病灶,每個器官最多5個標的病灶)評估無惡化存活期(PFS),比較pembrolizumab + lenvatinib與pembrolizumab +相對應之安慰劑兩種合併療法的療效。
- 比較pembrolizumab + lenvatinib與pembrolizumab +相對應之安慰劑兩種合併療法的整體存活期(OS)。

試驗階段分級
Phase Ⅲ

藥品名稱
吉舒達®; Keytruda® / 樂衛瑪®;Lenvima®

主成分,劑型,劑量

Pembrolizumab
Lenvatinib mesilate
Lenvatinib mesilate
注射劑
膠囊
膠囊
100mg/4 mL
4mg
10mg
/vial
/capsule
/capsule

 

宣稱適應症
非小細胞肺癌

 

試驗醫院 / 受試者 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台北榮民總醫院 N/A N/A
財團法人辜公亮基金會和信治癌中心醫院 2021-01-07 終止收納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2021-01-07 終止收納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2021-01-07 終止收納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 2021-01-07 終止收納
臺北榮民總醫院 2021-01-07 終止收納
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 N/A N/A

試驗醫院:
台北榮民總醫院.胸腔部:邱昭華、江起陸、蕭慈慧、趙恒勝
財團法人辜公亮基金會和信治癌中心醫院.血液與腫瘤內科部:褚乃銘、邱倫瑋、陳鵬宇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內科部:蘇五洲、蘇文彬、葉裕民、吳尚殷、鍾為邦、蔡瑞鴻、林建中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腫瘤醫學部:楊志新、林家齊、廖斌志、徐偉勛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內科部:柯政昌、溫岳峰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腫瘤醫學中心:李日翔
臺北榮民總醫院.胸腔部:沈佳儀、羅永鴻
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內科部:李岡遠、羅青山、馮博皓

 

試驗計畫聯絡資訊
王思欣 / (02)6631-6086
曾怡菁/(02)6631-6054

 

試驗計畫受試者收納人數
本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台灣人數 20(競爭性收案) 人,全球人數 620 人

 

評估指標(endpoint)
本試驗的目的為:
o 檢測試驗藥物lenvatinib與pembolizumab併用時的安全性
o 檢視此合併療法相較於pembrolizumab併用安慰劑(外觀類似lenvatinib,但不含有效成分)的功效
o 檢視您的身體是如何處理試驗藥物
o 檢視試驗藥物是否可幫助延長您的壽命

主要納入/排除條件
納入條件
您需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方可參與本試驗:
1.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患有非小細胞肺癌。
註:混合型腫瘤將依主要的細胞類型歸類;若出現小細胞肺癌成分,您即不符參與資格。
2. 罹患第四期非小細胞肺癌(美國癌症聯合會[AJCC],第8版)。
3. 經證實不適合以上皮細胞生長因子接受器EGFR、間變性淋巴瘤激酶ALK或ROS1為導向治療作為主要療法(經證實不具腫瘤活化性EGFR突變[例如DEL19或L858R],且無ALK與ROS1基因重組或無Kirsten大鼠肉瘤致癌基因[K-ras]突變)。
註:若已知您的腫瘤主要的組織學性質為鱗狀,則無須進行EGFR突變以及染色體在ALK與 ROS1基因移位的分子檢測,因為這不是現行診斷準則的一部分。
4. 經當地試驗醫院判定,依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1.1版(RECIST 1.1)有可測量的疾病。
註:可測量但位於先前已接受放射治療之區域的病灶,若證實自放射治療完成後仍有生長,則可視為可測量(符合標的病灶篩選資格)。
5. 經中央實驗室以IHC 22C3 pharmDx評估證實腫瘤細胞≥1%有細胞程式死亡-配體1(PD-L1)表現(TPS ≥1%)。
註:PD-L1表現的評估必須使用所提供的庫存腫瘤組織檢體或從先前未接受放射治療的腫瘤病灶新取得的粗針切片或開刀取得的切片檢體(細針抽吸、冷凍的檢體、塑料包埋的檢體、細胞塊、凝塊、骨頭、骨髓、細胞學檢體,或在任何時間點取得之冷凍的脫鈣或福馬林固定的檢體皆不可用於分析)。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的組織塊優於切片。新取得的組織切片優於庫存的組織。
人口統計資料
6.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ICF)時年滿18歲(台灣法定成年人須年滿20歲)。
7. 預期壽命至少3個月。
8. 在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的前7天內但在隨機分配之前,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表現狀態分數為0或1。
參加臨床試驗的男性與女性受試者所使用的避孕方法必須符合當地的規定。若對於任何一項試驗治療,當地標示中的避孕要求比上述要求更為嚴格,則應遵循當地標示的要求。
男性受試者
9. 男性受試者需同意於治療期間與接受最後一劑lenvatinib/相對應的安慰劑後至少7天內遵從以下事項,始具試驗參與資格:
禁絕異性性交為其平常的生活方式(長期持續禁慾),並同意持續禁慾;

如下所述,必須同意避孕,除非經證實無精子(切除輸精管或醫療狀況引發者):
當伴侶為未懷孕且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時,同意在經由陰莖-陰道方式性交時使用男性保險套加上伴侶使用額外的避孕方法。
註:伴侶已懷孕或正在哺乳的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禁絕經由陰莖-陰道方式的性交,或在每次前述性交時使用男性保險套。
請注意在停止使用lenvatinib/相對應的安慰劑後至少7天,若受試者僅使用pembrolizumab,則不需要採取男性避孕措施。
女性受試者
10. 女性受試者若未懷孕或哺乳,且至少符合以下一項條件,始具試驗參與資格:
非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為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且在治療期期間與pembrolizumab後至少120天或lenvatinib/相對應的安慰劑後30天,以最後發生者為準,使用高度有效(年失敗率<1%)、使用者依賴性低的避孕方法,或禁絕異性性交為其平常的生活方式(長期持續禁慾)。試驗醫師應評估與第一劑試驗治療有關之避孕方法失敗的可能性(例如未照規定使用、近期才開始)。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24小時內,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的高靈敏度懷孕檢測(尿液或血清,依當地法規要求)結果必須為陰性。
若尿液檢測無法確認為陰性(例如模棱兩可的結果),則需進行血清懷孕檢測。此時,若血清驗孕結果為陽性,受試者即不得參與試驗。
試驗治療期間與之後額外的懷孕檢測要求。
試驗醫師負責審查醫療史、月經史與最近的性行為,以免納入未被驗出之早期懷孕婦女。
知情同意程序
11. 您(或法定代理人,若適用)已提供本試驗書面知情同意。
其他類別
12. 有適當控制的血壓(無論是否使用抗高血壓藥物),其定義為血壓≤150/90 mm Hg,且在隨機分配前1週內未改變所使用的抗高血壓藥物。
13. 有適當的器官功能,篩選期實驗室檢測值的檢體必須在試驗治療開始前10天內採集。

排除條件
您若有以下狀況,即不可參與試驗:
醫療狀況
1. 有已知未治療的中樞神經系統癌轉移與/或癌性腦膜炎。若您先前已接受腦部癌轉移治療,只要放射影像顯示病情穩定(亦即重複造影檢查顯示至少持續4週無惡化證據(註:重複造影須在試驗篩選期間進行))、臨床狀況穩定且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至少14天內無須使用類固醇治療,可參與本試驗。
2.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2週內有臨床症狀顯著的咳血(至少0.5茶匙/2.5 c.c.鮮血)或腫瘤出血。
3. 有腫瘤包圍或浸潤大血管或腫瘤內空洞化的放射影像證據。
註:
• 應考慮鄰近大血管的程度,因為在 lenvatinib治療後可能有與腫瘤縮小/壞死有關的嚴重出血風險。
• 在胸部,大血管包括:主肺動脈、左右肺動脈、4條主要肺靜脈、上腔靜脈或下腔靜脈以及主動脈。
4. 已知有其他惡性腫瘤的病史,除非您已接受可能有效治癒的治療,且自該治療開始後至少3年無疾病復發的證據。
註:至少3年無疾病證據的時間要求不適用於您所參與試驗的非小細胞肺癌,時間要求亦不適用於已成功切除皮膚基底細胞癌、表層膀胱癌、皮膚鱗狀細胞癌、原位子宮頸癌或其他原位癌的受試者。
5. 患有過去2年內需要全身性治療(亦即使用改變病程的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的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補充療法(例如甲狀腺素、胰島素或用於腎上腺或腦下垂體功能不全的生理皮質類固醇補充療法等)皆不視為全身性治療,允許使用。
6. 曾接受異體組織/實體器官移植。
7. 已知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史;除非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強制要求,否則無須進行HIV檢測。
8. 有需要全身類固醇治療的(非傳染性)肺炎病史,或目前患有肺炎/間質性肺疾病。
9. 已知有B型肝炎病史(其定義為具有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反應性或可偵測到B型肝炎病毒[HBV]-DNA),或已知有活動性C型肝炎病毒(HCV,其定義為偵測到HCV-RNA [定性],或具有HCV抗體反應性,若HCV-RNA非當地的標準照護)感染。
註:除非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強制要求,否則無須檢測B型肝炎與C型肝炎。
10. 有試驗主持人認為可能影響口服型試驗藥物之吸收的腸胃道病史或醫療程序史。
11.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12個月內有明顯的心血管損傷,例如有高於紐約心臟協會第二級的充血性心臟衰竭、不穩定心絞痛、心肌梗塞、腦血管意外(CVA)/中風,或與血流動力學不穩定相關的心律不整等病史。
12. 在開始治療前,尚未從重大手術的毒性與/或併發症充分恢復。
13. 有已知的活動性肺結核(TB)病史。
14. 有需要全身治療的活動性感染。
15. 有已知的精神疾患或物質濫用疾患,而可能干擾您對於試驗要求的配合度。
16. 先前曾對單株抗體治療有嚴重過敏反應,或已知對lenvatinib或pembrolizumab的任何成分過敏或無法耐受。
17.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24小時內尿液懷孕檢測呈陽性的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若尿液驗孕結果呈陽性或無法確認為陰性,則需要進行血清驗孕。
註:若篩選懷孕檢測離第一劑試驗治療的時間超過24小時,則必須進行另一次懷孕檢測(尿液或血清)且結果必須為陰性,您方可開始接受試驗治療。
先前/併用的療法
18. 先前曾接受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的全身性化療或其他標靶或生物抗腫瘤治療。
註:先前接受作為非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的先導療法/輔助療法或化放療之一部分的化療與/或放射治療為允許的治療,惟該治療須在確診罹患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之前至少6個月已經結束。
19. 先前曾接受抗PD-1、抗PD-L1或抗PD-L2製劑治療,或曾接受直接作用於另一種刺激性或共抑制性T細胞受體(例如CTLA-4、OX 40、CD137)的藥物治療,或曾接受lenvatinib單藥療法或併用抗PD-1製劑治療。
20.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14天內曾接受放療,或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6個月內曾接受> 30 Gy的肺部放射治療。
註:您必須已從所有與放療有關的毒性中恢復至1級或以下,無須皮質類固醇,且無放射性肺炎。
21.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7天內經診斷為免疫缺陷或正在接受任何形式的免疫抑制治療。
22.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7天內正在接受全身性類固醇治療(每日劑量超過10毫克的prednisone等同藥物)。
23.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30天內曾接種活性或減毒疫苗。註:減活疫苗(killed vaccines)允許使用。
診斷評估
24. 若您於尿液試紙檢測/尿液分析時蛋白尿>1+,您將接受24小時尿液收集,用於定量評估蛋白尿。若您的24小時尿中蛋白≥1 g則不得參與試驗。
QTc間隔延長至>480 ms與/或以多時閘心室造影掃描(MUGA)或心臟超音波 (ECHO)測定的左心室射出分率(LVEF)低於機構的正常值範圍。
其他排除條件
25. 有任何可能干擾試驗結果或妨礙您全程參與試驗之能力的任何狀況、療法或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的經驗或現有證據,或試驗醫師認為參與試驗不符合您的最大利益。
26.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3週內進行過大型手術。註:大型手術後適當的傷口癒合必須在臨床上進行評估,是否符合資格與經過的時間無關。
27. 先前已存在≥Grade3胃腸道或非胃腸道瘻管。

大約將有620人進入本試驗。台灣將約有20人參加本試驗。

本計畫資料最近更新日期:2022-12-28

資料來源:https://www1.cde.org.tw/ct_taiwan/archive1.html 

【註】 N/A 表示試驗申請者未公佈該項資料

  非小細胞肺癌-第3期試驗-BFAST:血液優先測定篩選試驗

試驗計畫名稱
一項第II/III期、多中心試驗,評估多標靶療法用於治療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NSCLC)且血中偵測到帶有可作用體細胞突變之病患的療效與安全性(BFAST:血液優先測定篩選試驗)
試驗申請者: 羅氏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試驗委託/贊助單位名稱: 同試驗申請者
試驗計畫書編號: BO29554
核准執行文號: 1076042217
核准登錄日期: 2018-11-27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 2018-12-01 至  2025-12-31

試驗目的
本試驗針對先前未接受過治療的晚期非小細胞肺癌(NSCLC)病患,利用兩種以血液為基礎之次世代定序(NGS)法找出預測性生物標記,就遴選出的多重療法評估其療效與安全性。
本試驗也將針對未納入上述任一治療組別的病患,就特別關注的基因體變異概況描繪自然病史。本質上為探索性分析;自然病史群組無正式的假設檢定。

試驗階段分級
Phase Ⅱ,Phase Ⅲ

藥品名稱
Tencentriq、Carboplatin-GRY、Cisplatin NeoCorp、Gitrabin、Alimta、Entrectinib、Cotellic、Zelboraf、Bevacizumab

主成分,劑型,劑量

Atezolizumab
Carboplatin
Cisplatin
Gemcitabine
Entrectinib
Pemetrexed
Cobimetinib
Vemurafenib
Bevacizumab
靜脈輸注用濃縮注射液
濃縮之輸注用注射液
靜脈使用。濃縮之輸注用注射液
配製輸注溶液用之粉末。靜脈使用
硬膠囊
配製濃縮輸注溶液用之粉末。靜脈使用
Film-coated tablet
Film-coated tablet
注射劑
1200mg/20ml
450mg/45ml
100mg/100ml
1000mg
200mg
500mg
20mg
240mg
400mg/16 ml
vial
vial
vial
mg
mg
mg
mg
mg
vial

 

宣稱適應症
Atezolizumb: 1) F1LCDx法檢測生物標記為陽性之非小細胞肺癌 2) 使用vemurafenib、cobimetinib與atezolizumab治療BRAF陽性非小細胞肺癌
3) 使用Atezolizumab、Bevacizumab、Carboplatin及Pemetrexed治療EGFR外顯子20+非小細胞肺癌
Entrectinib: F1LCDx法判定為ROS1+之晚期或轉移性之非小細胞肺癌

 

試驗醫院 / 受試者 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台北榮民總醫院 N/A 召募中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台北長庚紀念醫院及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2019-01-28 召募中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N/A 召募中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2019-02-12 召募中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N/A 召募中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2019-02-01 召募中
臺北榮民總醫院 N/A 召募中
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N/A 召募中

試驗醫院:
台北榮民總醫院.胸腔部:江起陸、蕭慈慧、趙恒勝、羅永鴻、邱昭華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台北長庚紀念醫院及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肺腫瘤及內視鏡科:楊政達、劉劍英、張文震、陳志弘、郭志熙、王智亮、柯皓文、徐稟智、枋岳甫、李適鴻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腫瘤科:吳教恩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血液腫瘤科:陳彥豪、李劭軒、郭明濬、黃詩喻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放射科:李易濰、林理涵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胸腔內科:王金洲、林孟志、王逸熙、張晃智、曾嘉成、賴建豪、鍾聿修、趙東瀛、黃國棟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醫學研究部:徐偉勛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內科部胸腔科:余忠仁、施金元、何肇基、陳冠宇、廖唯昱、許嘉林、楊景堯、蔡子修、林彥廷、吳尚俊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腫瘤醫學部化學治療科:楊志新、林家齊、李日翔、林宗哲、廖斌志
臺北榮民總醫院.胸腔部:黃煦晴
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胸腔科:邱昭華、李凱靈、周百謙、陳美娟、蕭世欣、鍾啟禮

 

試驗計畫聯絡資訊
羅育心 02-25446693

 

試驗計畫受試者收納人數
本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台灣人數 30 人,全球人數 700 人

 

評估指標(endpoint)
試驗 BO29554 (BFAST)是一項第 II/III 期、全球性、多中心、開放標籤的多群組試驗,其設計乃針對罹患無法切除之晚期或轉移性 NSCLC 病患、經一種以血液為基礎的 NGS 循環腫瘤 DNA (ctDNA)法鑑定後判定帶有致癌性體細胞突變(例如 ALK、RET)或腫瘤突變負荷(TMB)法陽性(超過預設閾值),評估單一或合併藥物的標靶療程或免疫療法之安全性與療效。

C組之主要療效目的:
針對未接受過化療且不宜手術之第 IIIB 期或第 IV 期 NSCLC 病患,並以 bTMB 法檢測生物標記為陽
性 , 來 評 估 atezolizumab 合 併pemetrexed ( 非 鱗 狀 疾 病 ) 或gemcitabine (鱗狀疾病)相較於含鉑藥物(cisplatin 或 carboplatin)之含鉑化療的療效

D組之主要療效目的:
針對經 F1LCDx 法判定為 ROS1+之晚期或轉移性 NSCLC 病患評估 entrectinib 的療效

E組之主要療效目的:
針對經 F1LCDx 法判定為 BRAF V600陽性之晚期或轉移性 NSCLC 病患評估使用 ATEZOLIZUMAB + COBIMETINIB + VEMURAFENIB 的療效

F組之主要療效目的:
針對經F1LCDx法判定為EGFR外顯子20+之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NSCLC)病患,評估使用Atezolizumab+Bevacizumab+Carboplatin+Pemetrexed的療效

主要納入/排除條件
Updated: protocol v6, dated 04-Jan-2021
一般納入條件
病患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方可符合資格以便進行以血液為基礎的NGS ctDNA篩選法:
-針對試驗的血液基礎篩選部分已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且根據所鑑定出來的致癌
-體細胞突變結果願意參與被指派到的組別
-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為不適合以合併化放療的方式治療之第III期(晚期)或第IV期(轉移性) NSCLC
-應根據細胞的主要類型分類混合性腫瘤。
-先前未針對無法切除之第IIIb期或第IV期NSCLC接受全身性治療
-年齡>= 18歲(臺灣僅納入年齡為20歲以上者)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0 - 2
-根據RECIST第1.1版定義的可測量疾病
-從最近一次的全身性或局部性癌症治療中充分緩解
-經下列臨床實驗室參數證實有充分的器官功能:
血紅素>=9 g/dL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1.0 x 10^9/L
血小板計數>= 75 x 10^9/L
血清AST和ALT <=2.5倍正常值上限(ULN),或病患同時有肝轉移者則為<=5倍ULN
膽紅素<=2倍ULN,或病患同時有肝轉移者則為<=5倍 ULN
血清肌酸酐<=2倍ULN,或肌酸酐廓清率估算值> 45 mL/分鐘
-預期壽命>=12週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病患以及男性願意採用可接受的避孕法
-此外,為了納入試驗的治療組別,病患必須滿足各自所屬治療組別特有的條件。
(請參照計畫書組別C、組別D、組別E及組別F各別之納入條件)

一般排除條件
符合下列任一項條件的病患將排除參與本試驗的血液篩選部分:
-無法吞服口服藥物
-懷孕或哺乳中的女性
-有症狀性且未治療之CNS轉移
-做過治療和/或無症狀的腦部轉移病患,仍可根據個別群組的需求而符合治療資格;參見組別專屬附錄以獲得關於資格的詳細情形
-篩選前5年內患有NSCLC 以外之其他惡性腫瘤病史,不包括轉移或死亡風險極輕微的惡性腫瘤(例如,5年整體存活率>=90%),例如已適當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局部攝護腺癌、乳管原位癌或第I期子宮癌患有重大心血管疾病,例如紐約心臟學會定義之心臟病(第II級以上)、隨機分配前3個月內曾有心肌梗塞或腦中風、不穩定型心律不整或不穩定型心絞痛已知患有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冠狀動脈疾病、鬱血性心臟衰竭,或已知左心室射血分數< 50%的患者,必須接受主治醫師認為最佳的穩定藥物療程,如適可諮詢心臟專科醫師。
-已知為HIV陽性或有AIDS相關疾病
-罹患共病(包括醫學疾病,例如活動性感染而需要靜脈注射抗生素治療或出現實驗室異常值)或有先前患病之病史,使得病患若以試驗藥物進行治療將身處無法接受之風險,或使得試驗對於解讀數據的能力遭到混淆
-無法遵守其他試驗計畫書中的要求
-此外,符合任一項組別專屬排除條件的病患將排除在各自的治療組別之外。
(請參照計畫書組別C、組別D、組別E及組別F各別之排除條件)

為納入治療組別,病患必須符合並持續滿足所有上揭納入與排除條件,方可進行以血液為基礎的NGS ctDNA 篩選法。

本計畫資料最近更新日期:2022-12-12

資料來源:https://www1.cde.org.tw/ct_taiwan/archive1.html

【註】 N/A 表示試驗申請者未公佈該項資料

  非小細胞肺癌-第3期試驗-Canakinumab (Ilaris®/易來力; (IL-1β) 抑制劑)

試驗計畫名稱
一項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第 III 期試驗,評估 pembrolizumab 加含鉑雙重化
試驗申請者: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試驗委託/贊助單位名稱: 同試驗申請者
試驗計畫書編號: CACZ885U2301
核准執行文號: 1076807084
核准登錄日期: 2018-11-26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 2018-12-07 至  2023-12-31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
安全性導入部分:
決定 canakinumab 併用 pembrolizumab 加含鉑雙重化療時的建議第 3 期療法
(RP3R)。
雙盲、隨機分配、安慰劑對照部分:
比較兩個治療組的無惡化存活期 (PFS)、整體存活期 (OS)。
[次要目標]:
安全性導入部分:
�h 探討 canakinumab 併用 pembrolizumab 加含鉑雙重化療的藥物動力學特性、安全性及耐受性、初步臨床抗腫瘤活性 (整體治療反應率、疾病控制率、治療反應持續時間)。
�h 探討 canakinumab 及 pembrolizumab 的免疫原性 (抗藥物抗體)。
雙盲、隨機分配、安慰劑對照部分:
�h 評估整體治療反應率 (ORR)、疾病控制率 (DCR)、出現治療反應時間 (TTR)、治療反應持續時間 (DOR)。
�h 探討兩個治療組的安全性特性及患者自訴結果 (PRO)。
�h 探討 canakinumab、pembrolizumab、化療的藥物動力學特性。
�h 探討 canakinumab 及 pembrolizumab 的免疫原性 (抗藥物抗體,ADA) 特性。

試驗階段分級
Phase Ⅲ

藥品名稱
ACZ885 (canakinumab)

主成分,劑型,劑量

ACZ885 (canakinumab)Solution for injection in pre-filled syringe50mg/0.5ml, 150mg/1mlmg/ml

 

宣稱適應症
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鱗狀和鱗狀非小細胞肺癌 (NSCLC)

 

試驗醫院 / 受試者 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台北榮民總醫院 N/A N/A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台北長庚紀念醫院及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2019-06-11 收納額滿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2019-07-04 收納額滿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2019-05-21 收納額滿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2019-01-30 收納額滿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 2019-05-16 收納額滿

試驗醫院:
台北榮民總醫院:黃煦晴
台北榮民總醫院.胸腔部:江起陸、楊朝能、蕭慈慧、趙恒勝
台北榮民總醫院.胸腔部胸腔腫瘤科:邱昭華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台北長庚紀念醫院及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肺感染及免疫科:枋岳甫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台北長庚紀念醫院及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肺腫瘤內視鏡科:楊政達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台北長庚紀念醫院及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肺腫瘤及內視鏡科:劉劍英、陳志弘、郭志熙、王智亮、柯皓文、徐稟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台北長庚紀念醫院及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腫瘤科:張文震、黃振洋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一般放射:李易濰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血液腫瘤:陳彥豪、李劭軒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神經放射:林理涵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胸腔內科:王金洲、林孟志、王逸熙、趙東瀛、鍾聿修、賴建豪、張晃智、曾嘉成、黃國棟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林建中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內科部:蘇五洲、蘇文彬、葉裕民、吳尚殷、鍾為邦、蔡瑞鴻、林建中、蘇柏嵐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內科部:余忠仁、施金元、廖唯昱、陳冠宇、何肇基、許嘉林、蔡子修、楊景堯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腫瘤醫學部:楊志新、林家齊、林育麟、李日翔、林宗哲、廖斌志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醫學研究部:徐偉勛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內科部血液腫瘤科:黃柏翔、劉宗灝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內科部胸腔內科:柯政昌、梁勝鎧、溫岳?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腫瘤醫學中心:李日翔、郭弘揚

 

試驗計畫聯絡資訊
孫婷婷 /02-23227777

 

試驗計畫受試者收納人數
本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台灣人數 15-30 人,全球人數 627 人

 

評估指標(endpoint)
療效評估
• 由試驗主持人進行放射學腫瘤評估(依據RECIST 第1.1 版及免疫RECIST):評
估時間為篩選期間、最初12 週每6 週一次、後續每9 週一次(至第75 週止),此
後則每12 週一次。註:OLE 自第1 療程第1 天(C1D1) 至第159 週(約3 年) 的
腫瘤評估時程與SRI 和隨機分配部分相同,此後則每24 週一次。
• 存活情形電話訪談:安全性及療效追蹤期後每12 週一次。

主要納入/排除條件
重要納入條件
1. 組織學檢驗證實患有局部晚期或轉移性 NSCLC。
2. 依據《實體腫瘤療效反應評估標準》(RECIST) 第 1.1 版的定義,具有可測量的病灶。
3. 已知 PD-L1 狀態。
4. 美東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PS) 為 0 分或 1 分。
重要排除條件:
1. 曾接受免疫療法或白介素 1β (IL-1β) 抑制劑治療。
2. 受試者帶有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EGFR) 敏感性突變,及/或間變性淋巴瘤激酶(ALK) 基因重組。
3. 曾對單株抗體、含鉑藥物、nab-paclitaxel、paclitaxel、pemetrexed 或上述藥物的任何賦形劑,出現嚴重過敏反應。

本計畫資料最近更新日期:2022-12-29

資料來源:https://www1.cde.org.tw/ct_taiwan/archive1.html 

【註】 N/A 表示試驗申請者未公佈該項資料

  非小細胞肺癌-第3期試驗-Sugemalimab (CS1001)

試驗計畫名稱
一項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CS1001作為鞏固性治療用於合併/接續性化放療後,未進展的局部晚期/無法切除(3期)的非小細胞肺癌受試者的第三期臨床試驗
試驗申請者: 徠博科台灣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試驗委託/贊助單位名稱: 徠博科台灣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CStone Pharmaceuticals (Suzhou) Co., Ltd.
試驗計畫書編號: CS1001-301
核准執行文號: 1096002466
核准登錄日期: 2020-03-12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 2020-05-01 至  2020-06-29

試驗目的
本臨床試驗旨在研究本試驗藥物作為鞏固性治療用於在接受合併/接續性化放療後,未進展的、局部晚期/無法切除(第 3 期)的非小細胞肺癌受試者的療效與安全性。

試驗階段分級
Phase Ⅲ

藥品名稱
CS1001

主成分,劑型,劑量

CS1001Injection600 mgVial

 

宣稱適應症
局部晚期/無法切除的非小細胞肺癌

 

試驗醫院 / 受試者 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N/A 終止收納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台北長庚紀念醫院及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N/A 終止收納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N/A 終止收納
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柳營分院 N/A 終止收納
財團法人義大醫院 N/A 終止收納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N/A 終止收納

試驗醫院:
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何景良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台北長庚紀念醫院及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郭志熙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王金洲
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柳營分院:陳昭勳
財團法人義大醫院:魏裕峰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林建中

 

試驗計畫聯絡資訊
林小姐   02 8758 0864

 

試驗計畫受試者收納人數
本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台灣人數 20 人,全球人數 402 人

 

評估指標(endpoint)
主要目標:
對於用於合併/接續性化放療後,未進展的局部晚期/無法切除(第 3 期)非小細胞肺癌受試者,比較 CS1001 相較於安慰劑的療效

次要目標
對於用於合併/接續性化放療後,未進展的局部晚期/無法切除(第 3 期),比較 CS1001 相較於安慰劑的療效

探索性目標
對於用於合併/接續性化放療後,未進展的局部晚期/無法切除(第 3 期),評估細胞程式死亡-配體 1 (PD-L1) 表現與 CS1001 療效間的關係

主要納入/排除條件
重要納入條件:
受試者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方有資格進入本試驗:
1. 願意參與本試驗;完全瞭解且獲得本試驗的資訊,並已簽署主要知情同意書。
2. 簽署知情同意書當天年齡為 ≥ 18 歲 (由於台灣當地成年年齡的規定,年滿 20 歲者方可加入)。
3.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檢查確認患有局部晚期、無法切除的第3期非小細胞肺癌(根據國際肺癌研究協會 [IASLC] 第 8 版分類標準進行分期)。
非鱗狀細胞癌:
• 有關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EGFR) 突變狀態:必須排除已知帶有 EGFR 突變的受試者。表皮生長因子受體狀態未知的受試者,必須以試驗中心或試驗委託者評估為可接受的方法接受檢測;受試者確認為表皮生長因子受體突變的將被排除。
• 有關間變性淋巴瘤激酶 (ALK) 轉位和 c-ros 原癌基因 1-受體酪胺酸激酶 (ROS1) 轉位:將排除已知具有 ALK 或 ROS1 轉位的受試者;ALK 和 ROS1 轉位狀態未知的受試者可直接接受篩選,無需接受轉位檢測。
鱗狀細胞癌:
• 已知帶有 EGFR 突變、ALK 轉位或 ROS1 轉位的受試者將予以排除;EGFR、ALK 或 ROS1 狀態未知的受試者可直接接受篩選,無需檢測這些因子。
4. 第一劑 CS1001 將在完成合併/接續性化放療(包括至少 2 個週期的含鉑化療)後 1 - 42 天(包括 42 天)給予。
註:若受試者正在接受每週化療療程,應完成至少 4 週的含鉑化療。
註:建議在完成合併/接續性化放療後的 14 天內篩選受試者。
5. 含鉑化療:含鉑藥物必須為 cisplatin、carboplatin 或 nedaplatin 其中之一。化學療法必須包含下列至少一種藥物:etoposide、vinorelbine、vinblastine、pemetrexed、taxane 類藥物(例如:paclitaxel、docetaxel、白蛋白結合型 paclitaxel、paclitaxel 脂質體)或 gemcitabine(gemcitabine 不得作為化放療中的化療)。
6. 最後一次化療的進行時間不得晚於最後一次放療。放療後不允許進行鞏固性化療;但允許在合併化放療前進行誘導性化療。
註:接續性化放療的化療週期結束與放療開始間的間隔不得超過 35 天。
7. 放射治療總劑量為 60 Gy ± 10%(54 Gy - 66 Gy)。放射治療的最低技術標準為三度空間順形放射治療 (3D-CRT) 加上 CT 規劃。
註:各器官接受的劑量建議盡可能接近下列原則:
o 肺部平均劑量 ≤ 20 Gy 和/或超過 20 Gy 的體積≤ 35%
o 食道平均劑量 ≤ 34 Gy
o 心臟平均劑量 ≤ 25 Gy 或超過 50 Gy 的體積≤ 25%
8. 合併/接續性化放療後未出現惡化。
9. ECOG 體能狀態為 0 或 1。
10. 預期壽命 ≥ 12 週。
11. 提供用於 TMB 分析法的未染色腫瘤組織切片,並提供相關病理報告。無法取得留存腫瘤組織檢體的受試者,應願意在接受任何試驗治療之前進行腫瘤病灶組織切片,以取得腫瘤檢體(將依據組織切片狀態決定檢體數)。若受試者基於醫療因素而無法接受腫瘤病灶組織切片,試驗主持人可在諮詢試驗委託者後納入受試者。(TMB分析法的腫瘤組織切片檢測不適用於台灣)
12. 若受試者先前曾接受抗癌治療,僅有在先前抗癌治療的所有毒性均已恢復至基期程度或 ≤ 第 1 級(根據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 [NCI] 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 [CTCAE] 版本 4.03)時,方可予以納入,但聽力喪失、掉髮和疲倦除外。
註:若受試者發生 > 第 1 級的不可逆毒性,且不預期在開始試驗治療後會惡化,可在諮詢試驗委託者後符合資格。
13. 受試者必須依據下列實驗室檢測評估為具有足夠的器官功能(受試者不得在給予試驗藥物前 7 天內接受任何輸血、紅血球生成素 (EPO)、白血球生長激素 (G-CSF) 或其他醫療支持性治療):

系統 實驗室檢測
血液學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 1.5 X 109/L
血小板 ≥ 100 X 109/L
血紅素 ≥ 90 g/L 或 ≥ 5.6 mmol/L
腎臟
血清肌酸酐 ≤ 1.5 X 正常值上限 (ULN)

血清肌酸酐清除率 ≥ 40 mL/min(根據 Cockcroft-Gault 公式;請參閱第 14.9 節;僅在血清肌酸酐 > 1.5 X ULN 時計算肌酸酐清除率)
肝臟
總膽紅素 ≤ 1.5 X ULN(不適用於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的受試者,其資格將在與試驗委託者討論後決定)。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SGOT) 與丙胺酸轉胺酶 (ALT;SGPT) ≤ 3 X ULN
凝血
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或凝血酶原時間 (PT) ≤ 1.5 X ULN
14. 具生育能力女性和具生育能力男性,必須同意自簽署主要知情同意書起、直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180 天內使用一種有效避孕方法。具生育能力女性包括停經前女性和已停經未滿 2 年的女性。具生育能力女性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7天的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

重要排除條件:
若受試者符合任何下列條件,必須被排除在試驗之外:
1. 經組織學檢查確認患有混合型小細胞肺癌成分。
2. 接受合併/接續性化放療後疾病惡化。
3. 在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 28 天內進行重大手術程序(根據試驗主持人判定)。
4. 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28 天內曾接受活性疫苗。
5. 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4 天內使用有抗腫瘤適應症的任何傳統中藥或草藥製劑。
6. 正在參加其他臨床試驗,或在本試驗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28 天內曾使用任何試驗性藥物。
7. 曾接受目標作用於 T 細胞共同調節蛋白之抗體/藥物的任何治療。
8. 曾接受抗血管生成藥物治療的鱗狀細胞肺癌受試者。
9. 受試者目前患有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或曾有自體免疫疾病病史,且可能會復發(例如:全身性紅斑狼瘡、類風濕性關節炎、發炎性腸道疾病、自體免疫甲狀腺疾病、血管炎、乾癬等)或有發生這些病況的風險(例如:曾接受器官移植或免疫抑制劑治療)。允許具有下列情況的受試者接受篩選:第一型糖尿病、可以只用甲狀腺素替代治療的甲狀腺機能低下、無需進行全身治療的皮膚疾病(例如:白斑病、乾癬或脫髮),或在無外界促發因素的情況下預期不會復發的病況。
10. 患有免疫缺乏疾病,或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7 天內曾接受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治療(相當於每天 > prednisone 10 毫克)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治療。
註:若受試者無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可使用相當於每天 ≤ prednisone 10 毫克 的皮質類固醇作為腎上腺替代治療。允許使用局部、眼用、關節腔內、鼻用或吸入性皮質類固醇(全身性吸收極低)。因預防(例如:用於預防顯影劑過敏)或治療非自體免疫病症(例如:由顯影劑過敏引起的遲發性過度敏感反應)而短期使用皮質類固醇。
11. 已知曾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5 年內患有其他惡性腫瘤。允許納入患有已接受治癒性療法之局部可治癒性惡性腫瘤(包括基底細胞皮膚癌、鱗狀細胞皮膚癌、原位乳癌或子宮頸原位癌)的受試者。
12. 化放療引起的肺炎 ≥ 第 2 級(若受試者發生第 2 級肺炎、未接受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治療且已恢復至 ≤ 第 1 級,可在試驗主持人判定為無復發風險的情況下接受篩選)。
13. 症狀性間質性肺部疾病;若受試者有肺部疾病病史,且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可能干擾藥物相關肺部毒性治療的判斷,也將予以排除。
14. 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 年內曾患有活動性肺結核。若受試者的活動性肺結核發生在至少 1 年前,且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無活動性肺結核的證據,可予以納入。
15. 有發炎性腸道疾病的病史,或目前有活動性發炎性腸道疾病(例如克隆氏症或潰瘍性結腸炎)。
16. 已知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感染和/或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的病史。
17. 在慢性 B 型肝炎活動期或患有活動性 C 型肝炎的受試者。若受試者篩選時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陽性或 C 型肝炎病毒 (HCV) 抗體呈陽性,必須接受 B 型肝炎病毒 (HBV) 去氧核糖核酸 (DNA) 定量檢測(如果 > 2500 copies/mL 或 500 IU/mL,則予以排除)及 C 型肝炎病毒 (HCV) 核糖核酸 (RNA) 檢測(若 > 測定下限,則予以排除)作為確認。只有當受試者分別排除患有需要治療的活動性 B 或 C 型肝炎時,方可予以納入。若帶有 B 型肝炎病毒的受試者在接受醫療治療後 B 型肝炎病情穩定(HBV DNA 效價 ≤ 2500 copies/mL 或 500 IU/mL),或患有 C 型肝炎但已治癒,可予以納入。
註:若在試驗中心當地執行的 HBV DNA 檢測偵測下限高於 2500 cps/mL 或 500 IU/mL,則只要 HBV DNA 定量檢測結果低於偵測下限,該試驗中心的受試者即符合資格。
18. 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感染,或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4 天內曾接受全身性抗生素治療。
19. 器官移植病史。
20. 已知有酗酒或藥物濫用史的受試者。
21. 曾對於其他單株抗體產生嚴重過敏反應(依據 CTCAE 第 4.03 版的 ≥ 第 3 級)。
22. 同時患有無法控制的共病,包括但不限於:症狀性鬱血性心臟衰竭、無法控制的高血壓、心律不整、活動性消化性潰瘍或出血性疾病。
23. 篩選時心電圖 (ECG) 的 QTc 間期 > 480 msec(以 Fridericia 公式計算)。
24. 受試者具有其他情況,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可能會影響受試者的遵從性,或使受試者不適合參與本試驗。

本計畫資料最近更新日期:2022-12-12

資料來源:https://www1.cde.org.tw/ct_taiwan/archive1.html

【註】 N/A 表示試驗申請者未公佈該項資料

  非小細胞肺癌-第3期試驗-Durvalumab (IMFINZI®/抑癌寧) / MeRmaiD-1

試驗計畫名稱
一項第三期、隨機分配、多中心、雙盲、安慰劑對照試驗,針對完全切除的第II-III 期非小細胞肺癌(NSCLC)患者,使用輔助性Durvalumab合併含鉑化學療法的療效 (MeRmaiD-1)
試驗申請者: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試驗委託/贊助單位名稱: 同試驗申請者
試驗計畫書編號: D910LC00001
核准執行文號: 1091491834
核准登錄日期: 2020-05-20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 2020-05-12 至  2025-12-31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
● 依據 MRD+ 患者的 DFS 評估 durvalumab + SoC 化療相較於安慰劑 + SoC 化療的療效
次要目標
● 依據所有患者的 DFS 評估 durvalumab + SoC 化療相較於安慰劑 + SoC 化療的療效
● 依據 MRD+ 患者和所有患者的 DFS 評估 durvalumab + SoC 化療相較於安慰劑 + SoC 化療的療效
● 依據 MRD+ 患者和所有患者的 OS 評估 durvalumab + SoC 化療相較於安慰劑 + SoC 化療的療效
● 評估durvalumab + SoC 化療相較於安慰劑 + SoC 化療在MRD+ 患者的患者回報症狀、身體功能和HRQoL

安全性目標
● 評估 durvalumab + SoC 化學治療相較於安慰劑 + SoC 化療在 MRD+ 和所有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資料

試驗階段分級
Phase Ⅲ

藥品名稱
DurvalumabDurvalumab

主成分,劑型,劑量

Durvalumab
Durvalumab

注射劑
注射劑

50mg/ml
50mg/ml

10ml/vial
10ml/vial

 

宣稱適應症
完全切除的第II-III 期非小細胞肺癌(NSCLC) 且手術後為 MRD+

 

試驗醫院 / 受試者 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2022-05-11 終止收納
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2022-05-11 終止收納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 2022-05-11 終止收納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 2022-05-11 終止收納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2022-05-11 終止收納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 2022-05-11 終止收納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2022-05-11 終止收納
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委託臺北醫學大學興建經營〉 2022-05-11 終止收納

 

試驗計畫聯絡資訊
賴俊傑/0919-729-924/02-2378-0674/ cliff.lai@astrazeneca.com

 

試驗計畫受試者收納人數
本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台灣人數 32 人,全球人數 332 人

 

 

評估指標(endpoint)
依據 MRD+ 患者的 DFS 評估 durvalumab + SoC 化療相較於安慰劑 + SoC 化療的療效

主要納入/排除條件
I. 由簽署 ICF1 起始的條件與程序
1 必須在任何試驗程序前及預訂的原發性 NSCLC 切除手術前簽署 ICF1 並註明日期,但下方註明例外。本同意書將涵蓋表 1 所列的試驗特定第一次篩選程序。
�{ 例外:將允許患者在手術後第 3 週(第 21 天)內簽署 ICF1。超過手術後第 3 週但未達手術後第 5 週(第 35 天)所確認的患者,可根據與試驗醫師討論的結果,允許其簽署 ICF1。在此情況下,必須在簽署 ICF1 後盡快收集全血檢體及切除的腫瘤組織並送往診斷實驗室,以便建立個人化檢測模組。即使用於 MRD 偵測的個人化檢測模組建立延遲,血漿檢體仍必須在手術後第 3-5 週(第 21-35 天)採集。

年齡
2 篩選時年齡 ?18 歲(台灣為年滿20歲)。

性別
3 男性和/或女性

患者類型與疾病特徵
4 患有經組織學確診(依WHO 2015 分類)的 NSCLC 且為可切除疾病(第 II-III 期)者(根據 IASLC 胸腔腫瘤分期手冊第 8.0 版)。
某些(即 T3N2 或 T4N2)第 IIIB 期患者將符合資格,前提是這些患者經病理學確認提升分級至 T3N2 或 T4N2。在手術前即判定 T3N2 或 T4N2 分級的患者不符合資格。

5 手術前須完成針對手術計畫之胸部的顯影劑增強電腦斷層掃描(CT或MRI)。建議患者合併接受FDG-PET (18氟化去氧葡萄糖正子斷層造影)和 電腦斷層掃描(顯影劑增強或低劑量 CT ),以排除可測得的胸腔外、顱外轉移,並在手術前評估可能的縱隔腔淋巴結侵犯。在沒有進行手術前 FDG-PET CT 造影的情況下,手術前顯影劑增強的 CT 造影或 MRI 掃描範圍一定要涵蓋肝臟和腎上腺。如果只有電腦斷層掃描 (CT),或 FDG-PET 顯示可疑淋巴結縱膈腔侵犯,建議依據歐洲胸腔外科醫師手術演算法指引進行侵入性手術前縱隔分期判定(若僅有手術前電腦斷層,此為原發性縱膈分期應使用的演算法,若有 PET-CT 則使用原發性縱膈分期演算法)。最好在手術前 6 週內進行造影。腫瘤完全分期需要執行腦部 MRI(首選)或使用 IV 顯影劑增強的腦部電腦斷層。
6 必須完全切除原發性 NSCLC。原發性腫瘤須由多領域專科評估認定為可切除,且此評估必須包含一名以當地標準認證或訓練的胸腔外科醫師,且執行肺癌手術屬其實務工作中的一大部分。原發性 NSCLC 可透過開放式開胸手術或胸腔內視鏡輔助手術 (VATS) 進行手術切除,並可透過肺節切除術、單肺葉切除術、袖式肺葉切除術、雙肺葉切除術或全肺切除術來達成。進行楔狀切除術的患者不符合參與本試驗的資格。
註:進行肺節切除術的患者腫瘤的最大直徑必須小於 2 公分。在手術組織邊緣無病灶的情況下可接受透過相連肺葉的楔狀切除術來擴展切除位置以確保位於或越過兩肺葉間隙的腫瘤的完全切除。如果第二個腫瘤結節的切除(例如,T4 病灶)是透過楔形切除另一肺葉的方式進行,患者則不符合資格。
至少應符合下列參數,以確保完全切除腫瘤:
(a) 進行切除術的外科醫師應在手術結束時移除所有實體疾病。切除所有手術組織邊緣必須沒有巨觀腫瘤。
(b) 病理學和/或手術報告必須包括至少 2 處不同的縱膈腔淋巴結 (N2) 等級檢查,其中一處須為氣管隆凸下淋巴結組(第 7 級),另一處則為肺葉特定淋巴結(定義如下)。
註:在臨床不常見的情況下,外科醫師徹底檢查縱膈腔淋巴結等級,且未發現任何淋巴結,縱膈腔淋巴結等級則屬於最低必要的 2 個等級中。然而,外科醫師必須在手術報告中清楚記錄或另外以書面說明已探查淋巴結等級且沒有淋巴結存在。若出現外觀正常的淋巴結,必須進行切片或切除。如果沒有在手術報告中記錄,就必須將淋巴結的探查的情形清楚記錄在病歷中。
註:肺葉特定淋巴結區為根據以下原發性腫瘤的位置分類(根據 IASLC 2009 淋巴結圖術語):右上肺葉或中葉腫瘤的 2R 和 4R 淋巴結區、左上葉腫瘤的 4L、5 和 6 淋巴結區,兩側下葉的 8 和 9 淋巴結區。
(c) 切除後的縱膈腔 N2 淋巴結未觀察到腫瘤延伸至囊外淋巴結。
註:可允許切除的 N1 淋巴結有囊外淋巴結延伸。
註:切除的最高縱膈腔淋巴結可為惡性腫瘤。
註:原位癌可存在於支氣管邊緣。
7 將採集所有在手術前就被納入此試驗的患者之術前血漿檢體,用於評估MRD。患者不會因手術前血漿檢體的分析結果而被拒絕隨機分配。
在簽署 ICF2 前,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8 分別確認用於腫瘤和遺傳性 DNA 的 WES 之合適腫瘤切除組織與全血檢體,並建立由試驗委託者核准的個人化 MRD 偵測模組。必須盡快提供腫瘤組織和全血檢體給診斷實驗室,以便發展個人化檢測模組。取得全血進行遺傳定序為必要條件。
註:若患者的腫瘤帶有少於必要之 50 個腫瘤特定突變,則無法建立模組,且該患者將無法繼續參與本試驗。
9 使用在手術後第 3-5 週(第 21-35 天)間採集的血漿檢體,經由試驗委託者核准的個人化檢測確定 MRD 狀態(MRD+ 或 MRD-)。
10 隨機分配前,在中央參考實驗室提供的檢驗服務中,使用經驗證的 Ventana SP263 PD-L1 免疫組織化學檢測 (IHC) 分析,確認腫瘤 PD-L1 狀態。PD-L1 狀態未明的患者不符合試驗資格。

11 由簽署 ICF2 起始的條件與程序在隨機分配前 28 天+ 7 天內進行手術後胸部 (包括肝臟和腎上腺)電腦斷層 掃描。若臨床上有需要,應進行額外掃描(例如腦部核磁共振[首選] 或使用 IV 顯影劑增強的腦部電腦斷層),以確認無轉移證據。
12 必須在確定 MRD 狀態後;以及開始任何試驗特定程序、採樣、和列於表 2 和表 3 試驗時程表之分析之前,簽署 ICF2 和註明日期。必須在手術後第 12 週 (+ 7 天) 內進行隨機分配。
13 WHO/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必須為 0 或1。
14 術後傷口必須在隨機分配前完全癒合;必須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患者需從先前因 durvalumab/安慰劑或化學治療而可能導致不良影響的所有急性、可逆毒性作用(掉髮除外)中恢復。
15 能夠耐受 4 個週期的含鉑輔助性化療
16 具有適當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定義如下:
�{ 血紅素 ? 9.0 g/dL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5 × 109/L
�{ 血小板計數 ?100 × 109/L
�{ 血清膽紅素 ?1.5 × 正常值上限 (ULN)。這將不適用於確認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的患者,經與其醫師諮詢將可允許進入試驗。
�{ 丙胺酸轉胺?和 天門冬胺酸轉胺??2.5 × ULN
�{ 測量的肌酸酐清除率 (CL) ? 40 mL/min 或依據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的肌酸酐清除率? 40 mL/min(使用實際體重)

男性:
肌酸酐清除率 = 體重 (kg) ×(140 - 年齡)
(mL/min) 72 × 血清肌酸酐 (mg/dL)
女性:
肌酸酐清除率 = 體重 (kg) ×(140 - 年齡)x 0.85
(mL/min) 72 × 血清肌酸酐 (mg/dL)
17 預期必須存活至少 12 週

體重
18 體重 > 30 公斤必須在隨機分配前檢查所有排除條件。若患者符合排除條件,則該患者不符合繼續參與試驗的資格。
診斷評估
1 術後造影顯示明確的疾病復發證據,或經組織切片證實疾病復發。如果造影時發生可能導致排除的淋巴結腫大,應在排除患者參與試驗前經組織病理學確認淋巴結轉移。如果技術上無法執行淋巴結轉移病理學確認,且影像外觀視為明確復發,則將排除患者。
2 手術前切片檢體(首選)或切除腫瘤組織(若切片無法評估或無法提供)經評估為EGFR-突變和/或 ALK-轉位陽性。本試驗允許下列任一情況:
若當地依標準實務已取得手術前組織切片 EGFR/ALK 結果時,一定要在納入本試驗前,確認該患者為 EGFR/ALK 野生型。
若曾在其他 AstraZeneca 試驗中,於篩選期間取得患者原發性腫瘤組織檢測結果,可用於本試驗。
來自當地對手術前切片的檢測結果。
所有在當地執行的EGFR/ALK檢測都必須使用經過充分確效且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的檢測法進行。
若當地無法進行 EGFR/ALK 檢測,則可由中央實驗室進行檢測。在進行檢測時,仍允許患者繼續接受第一次篩選程序,但若患者的腫瘤檢測結果為 EGFR 突變和/或 ALK 轉位陽性,則無法繼續進入第二次篩選。
3 組織學為混合型小細胞和 NSCLC。
4 由多領域專科評估後認為需要重新切除或判定為無法切除的 NSCLC,此評估必須包含一名執行肺癌手術屬其實務工作一大部分的胸腔外科醫師。
5 僅接受楔狀切除術的患者。

醫療病況
6 有同種異體器官或骨髓移植的病史。
7 基因檢體採集前 120 天內曾接受非去白血球的全血輸血。註:這項排除條件僅適用於全血,不包含其他血品(如紅血球濃厚液)。
8 患有活動性或先前記錄的自體免疫或發炎性疾病 (包含發炎性腸道疾病 [例如:結腸炎或克隆氏症]、憩室炎[憩室症除外]、全身性紅斑狼瘡、類肉瘤病症候群或韋格納氏症候群 [肉芽腫性多血管炎、葛瑞夫茲氏病、類風濕性關節炎、腦下垂體炎、葡萄膜炎等])。以下為此條件的例外情況:
�{ 白斑或禿頭症患者
�{ 甲狀腺機能低下(例如:發生橋本氏症候群後而導致)的患者且穩定接受荷爾蒙替代療法
�{ 任何不需要全身性療法的慢性皮膚病。
�{ 最近 5 年內無活動性疾病的患者可以加入,惟須先諮詢試驗醫師
�{ 僅需以飲食控制的乳糜瀉患者
9 控制不良的併發疾病,包含但不限於持續或活動性感染、有症狀的鬱血性心臟衰竭、控制不良的高血壓、不穩定型心絞痛、控制不良的心律不整、活動性間質性肺病、與腹瀉有關的嚴重慢性胃腸道病症,或患有精神疾病/社會狀況而可能限制參與者遵守試驗要求的能力、大幅增加引發不良事件的風險或損害患者提供書面知情同意書的能力。
10 有另一種原發性惡性腫瘤的病史,但以下情況除外:
�{ 曾以治癒性目的治療且復發風險低的惡性腫瘤,且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 5 年沒有已知活動性病症
�{ 經適當治療且無疾病證據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惡性雀斑樣痣
�{ 經適當治療且無疾病證據的原位癌
11 患有活動性原發性免疫缺乏的病史
12 活動性感染,包含結核病(經臨床評估包含臨床病史、身體檢查和放射學檢查結果,以及符合當地實務的結核病檢測)、B 型肝炎(HBV;已知的 HBV 表面抗原 [HBsAg] 結果呈陽性)、C 型肝炎 (HCV) 或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HIV 1/2 抗體呈陽性)。曾經罹患或已緩解的 HBV 感染(定義為存在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anti-HBc] 但沒有 HBsAg)的患者符合資格。HCV 抗體呈陽性的患者只有在 HCV RNA 的聚合?連鎖反應呈陰性時才符合資格。
13 已知對任一 試驗藥物 或任一試驗藥物 賦形劑過敏或有敏感反應。
14 具有當地仿單所列之鉑類雙重化療的任何醫療禁忌症。

先前/併用療法
15 曾因 NSCLC 而接受任何輔助性療法或先前曾接受 durvalumab。
16 同時接受任何其他化療、試驗藥物、生物製劑或荷爾蒙治療治療癌症。可接受同時使用非癌症病症相關的荷爾蒙療法(例如:荷爾蒙替代療法)。
17 曾在前導輔助性療程中對 NSCLC進行放射治療。在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4 週內曾接受超過 30% 的骨髓放射治療或廣泛放射線治療。
18 在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0 天內接受活性減毒疫苗注射。註:如患者已納入,則在接受試驗治療 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最長 30 天內不應接受活性疫苗。
19 在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28 天內進行任何重大手術(由試驗主持人定義)。
20 目前正在使用或在第一劑 durvalumab/安慰劑前 14 天內曾使用免疫抑制藥物。以下為此條件的例外情況:
�{ 鼻內、吸入性、外用類固醇或局部類固醇注射(例如:關節內注射)
�{ 生理性劑量不超過每天10 mg prednisone或其同等劑量的全身性皮質類固醇
�{ 以類固醇作為預防過敏反應的前置藥物(例如:電腦斷層掃描前置藥物)

先前/當前臨床試驗經驗
21 在完成手術後,參與另一項使用 試驗藥物 的臨床試驗。
22 先前曾接受本試驗的試驗藥物分派。
23 同時納入另一項臨床試驗中,除非該試驗為觀察性(非介入性)臨床試驗或處於介入性試驗的追蹤期。
24 在先前的 durvalumab 臨床試驗中曾接受隨機分配或治療,無論分配到哪個治療組。

其他排除條件
25 從未吸菸的患者;定義為終生吸菸數少於等於 100 根香菸的人士。
26 已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女性患者,或自篩選至最後一劑 durvalumab/安慰劑後 90 天內,具有生育能力但不願採取有效的避孕措施的男性或女性患者。
27 若經試驗主持人判定,患者不太能遵從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則不宜參與試驗。

本計畫資料最近更新日期:2022-12-16

資料來源:https://www1.cde.org.tw/ct_taiwan/archive1.html 

【註】 N/A 表示試驗申請者未公佈該項資料

  非小細胞肺癌-第3期試驗-Datopotamab deruxtecan (Dato-DXd; 標靶TROP2) vs docetaxel / TROPION-Lung01

試驗計畫名稱
一項第三期隨機分配試驗,比較DS-1062a與docetaxel於先前接受治療且無論是否有可處置基因體變異的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TROPION-Lung01)
試驗申請者: 台灣賽紐仕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試驗委託/贊助單位名稱: Daiichi Sankyo, Inc.; Collaborators: AstraZeneca
試驗計畫書編號: DS1062-A-U301
核准執行文號: 1091497504
核准登錄日期: 2020-12-31
試驗預計執行期間: 2020-12-14 至  2024-06-27

試驗目的
這是一項全球、多中心、隨機分配、活性藥物對照、開放性第3期試驗,目的是在無論是否有可處置基因體變異(AGA) (亦即有已核准療法可用的基因變異,例如EGFR、ALK、ROS1、NTRK、BRAF、MET外顯子14 跳躍或RET) 之晚期或轉移性NSCLC的受試者中,評估DS-1062a相較於docetaxel的療效、安全性及藥物動力學(PK)。

試驗階段分級
Phase Ⅲ

藥品名稱
DS-1062a

主成分,劑型,劑量

DS-1062a
單次使用小瓶裝的凍晶粉末,可搭配水配製為輸注製劑
100 mg
100 mg/ vial

 

宣稱適應症
非小細胞肺癌

 

試驗醫院 / 受試者 召募狀態

試驗醫院 受試者召募狀態
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N/A 終止收納
成大醫院 N/A 終止收納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 N/A 終止收納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N/A 終止收納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N/A 終止收納
財團法人義大醫院 N/A 終止收納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N/A 終止收納
臺中榮民總醫院 N/A 終止收納

試驗醫院:
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內科部胸腔內科:張基晟、陳焜結、鄭哲融
成大醫院.內科部:林建中、蘇柏嵐
成大醫院.腫瘤醫學部:蘇五洲、李純慧、蔡瑞鴻、吳尚殷、蘇文彬、葉裕民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血液腫瘤科:黃文聰、陳昭勳、林建良、陳尚文、林正耀、陳彥勳、蕭聖諺、高婉真、曹朝榮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胸腔科:楊政達、劉劍英、王智亮、陳志弘、郭志熙、枋岳甫、徐稟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腫瘤科:張文震、吳教恩、張境夫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影像醫學科:吳振德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血液腫瘤科:陳彥豪、李劭軒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放射科:李易濰、林理涵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胸腔內科:王金洲、林孟志、王逸熙、張晃智、曾嘉成、賴建豪、鍾聿修、趙東瀛、黃國棟
財團法人義大醫院.呼吸胸腔科:魏裕峰、賴永發、邱建通、吳俊廷、許棨逵、李和昇、陳鍾岳、陳俊榮、周柏安、黃明賢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內科部:余忠仁、施金元、陳冠宇、何肇基、廖唯昱、許嘉林、蔡子修、楊景堯、林彥廷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腫瘤內科部:林宗哲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腫瘤醫學部:楊志新、林家齊、李日翔、廖斌志、馬維力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綜合內科部:吳尚俊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醫學研究部:徐偉勛
臺中榮民總醫院.內科部胸腔內科:楊宗穎、徐國軒、曾政森、黃彥翔

 

試驗計畫聯絡資訊
潘怡陵

 

試驗計畫受試者收納人數
本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台灣人數 30 人,全球人數 590 人

 

評估指標(endpoint)
主要結果測量項目:
1.給予DS-1062a後相較於給予Docetaxel後,由盲性獨立中央審查委員會(BICR)依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1.1版(RECIST v1.1)評估的無惡化存活期(PFS)
PFS係定義為從隨機分配時開始,至首次證實放射影像疾病惡化或因任何原因死亡的較早日期為止。
2.給予DS-1062a後相較於給予Docetaxel後的整體存活期(OS), OS係定義為從隨機分配至因任何原因死亡當日之間的時間間隔。
次要結果測量項目:
3.給予DS-1062a後相較於給予Docetaxel後,由試驗主持人依RECIST v1.1評估的無惡化存活期(PFS)。
PFS係定義為隨機分配時開始,至首次放射線疾病惡化的較早日期或因任何原因死亡為止
4.給予DS-1062a後相較於給予Docetaxel後,由盲性獨立中央審查員會(BICR)及試驗主持人依RECIST v1.1評估的客觀反應率(ORR)。
ORR定義為達到完全反應(CR)或部分反應(PR)之最佳整體反應受試者的比例。
5.給予DS-1062a後相較於給予Docetaxel後,由盲性獨立中央審查委員會(BICR)及試驗主持人依RECIST v1.1評估的反應持續時間(DOR)
DOR係定義為從首次證實客觀反應(經確認CR或經確認PR)當天,直到首次記載放射影像PD或任何原因死亡當天(以最早發生者為準)所經過的時間。
6.給予DS-1062a後相較於給予Docetaxel後,由盲性獨立中央審查委員會(BICR)及試驗主持人依RECIST v1.1評估的疾病控制率(DCR)。
DCR係定義為達成CR、PR或疾病穩定(SD)之最佳整體反應(BOR)的參與者比例。
7.給予DS-1062a後相較於給予Docetaxel後,由盲性獨立中央審查委員會(BICR)及試驗主持人依RECIST v1.1評估的反應前所經時間(TTR)。
TTR係定義為從隨機分配時,直到首次記載有反應之參與者達到客觀反應(CR或PR)當天所經過的時間。
8.給予DS-1062a後相較於給予Docetaxel後TTD,TTD係定義為從隨機分配開始,直到第一次發生咳嗽、胸痛或呼吸困難的計分增加≥10分的時間、在下一次計畫評估時同一症狀自隨機分配以來第二次增加 ≥10分來證實,或自隨機分配後第一次增加≥10-分的21天內死亡來證實。
9.給予DS-1062a後通報治療期間發生之不良事件相較於給予Docetaxel後通報治療期間發生之不良事件、嚴重不良事件、特別關注不良事件,以及經認定與試驗藥物或試驗程序有關、或伴隨試驗治療調降、中斷或終止之不良事件的參與者百分比。
10.藥物動力學參數:DS-1062a、總抗滋養層細胞表面蛋白2 (抗TROP2)抗體和活性代謝產物MAAA-1181a的最大血漿濃度(Cmax)。
11.藥物動力學參數:DS-1062a、總抗TROP2抗體和活性代謝產物MAAA-1181a的達到最大血漿濃度前所經時間(Tmax)。
12.藥物動力學參數:DS-1062a、總抗TROP2抗體和活性代謝產物MAAA-1181a的血漿濃度-時間曲線下面積(AUC)
將評估直至最後可量化時間的血漿濃度-時間曲線下面積(AUClast)和給藥間隔期間的血漿濃度-時間曲線下面積(AUCtau)。
13.抗藥抗體(ADA)陽性(基準期和基準期後)的參與者比例,以及治療期間出現ADA的參與者比例。
 

主要納入/排除條件
納入條件:
有資格進入試驗的參與者,必須在隨機分配至試驗中的28天內,符合所有納入條件。
‧ 在開始任何試驗專屬資格判定程序之前,先簽署受試者同意書(ICF)並註明日期。
‧ ≥ 20歲的成人
‧ 預期剩餘壽命? 3個月
‧ 患有經病理學檢查證實在隨機分配當時(根據美國癌症聯合委員會,第八版)患有第IIIB期、第IIIC期或第IV期NSCLC(無論是否有AGA),且符合下列NSCLC條件:
沒有AGA的受試者:
a. 在表皮生長因子受體(EGFR)和間變性淋巴瘤激?(ALK)方面,具有證實為陰性的檢測結果
b. 在ROS原致癌基因(ROS1)、神經營養酪氨酸受體激?(NTRK)、原致癌基因B-raf (BRAF)、間質上皮轉化(MET)外顯子14 跳躍或轉染過程中重組(RET)方面,沒有已知的基因體變異
‧ 有證實的一種或多種可處置基因體變異有AGA的受試者:EGFR、ALK、ROS1、NTRK、BRAF、MET外顯子14跳躍或RET。
‧ 經證實在為了晚期或轉移性NSCLC接受最近一項療程期間或之後,已發生放射線疾病惡化。
‧ 沒有AGA的受試者須符合下列晚期或轉移性NSCLC的一項過往治療要求:
a. 曾接受含鉑化療併用α-PD-1/α-PD-L1單株抗體,作為唯一的前線療法
‧ 包含曾為了第III期疾病接受併用或不併用放射療法的含鉑化療及維持α-PD-1/α-PD-L1單株抗體,且在最後一劑含鉑化療的6個月內復發/惡化的受試者。
‧ 包含曾為了第III期疾病接受併用或不併用放射療法的含鉑化療(併用或未併用維持α-PD-1/α-PD-L1單株抗體),且後來為了復發疾病接受α-PD-1/α-PD-L1單株抗體療法(併用或未併用含鉑化療)的受試者。
b. 依序接受含鉑化療和α-PD-1/α-PD-L1單株抗體(任一順序皆可),作為先前僅有的兩線療法
‧ 有AGA的受試者須符合下列晚期或轉移性NSCLC的要求:
a. 在篩選時,先前已接受1或2線當地核准用於受試者適用的基因體變異之標靶療法;
‧ 有EGFR L858R或外顯子19缺失變異腫瘤的受試者須曾接受Osimertinib。
‧ 那些接受標靶藥物作為早期疾病輔助性治療者須在治療期間或最後一劑後6個月內復發或惡化,或為了復發/惡化疾病接受至少一個用於相同的基因體變異之額外標靶療法(無論是否與輔助性治療下使用的藥劑相同)。
‧ 針對適用之基因體變異,先前接受TKI的受試者須接受額外經核准標靶療法(若當地既有且臨床上適用),否則或將不允許受試者納入試驗中。
b. 接受含鉑化療治療作為先前唯一一線細胞毒性療法的受試者:
‧ 一次用於晚期疾病的含鉑療程
‧ 為了早期疾病接受含鉑療程作為輔助性療法者須在治療期間或最後一劑6個月內復發或惡化,或為了復發/惡化疾病接受至少一種額外的含鉑療法(無論是否與輔助性治療相同)。
c. 可能已接受最多一次α-PD-1/α-PD-L1單株抗體作為單一療法或併用細胞毒性藥劑。
‧ 必須接受治療前腫瘤切片程序,或如有的話,先前在受試者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前2年內進行的切片程序取得的腫瘤組織,且至少有10 x 4微米切片或相當於10 x 4微米切片之組織塊,可取代在篩選期間的治療前切片程序。如果成文法律或法規禁止(或未核准)採集檢體,則不會採集/提交此類檢體。
‧ 根據利用RECIST v1.1進行的當地造影評估,患有可測量的疾病
‧ 篩選時,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的日常行為能力狀態(ECOG PS)為0分或1分
‧ 在隨機分配前7天內有充足的骨髓、肝臟與腎臟功能
‧ 在隨機分配前28天內,心臟超音波(ECHO)或多頻心室功能攝影(MUGA)掃描顯示左心室射出率(LVEF) ? 50%
‧ 有充足的凝血功能,係定義為國際標準化比值/凝血?原時間,以及部分凝血活?或活化部分凝血活?時間其中一項? 1.5 倍正常值上限(ULN)
‧ 在隨機分配前經歷充足的廓清排除期
‧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在篩選時得到陰性血清驗孕結果,而且必須願意從納入之時起直到最後一劑DS-1062a後7個月或最後一劑docetaxel後至少6個月內,採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措施

‧ 男性必須透過手術絕育,或者在其伴侶具有生育能力的條件下,從納入之時起直到最後一劑DS-1062a後4個月或最後一劑docetaxel後至少6個月內,必須使用保險套加上高度有效的避孕措施。
從篩選之時以及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DS-1062a後至少4個月或最後一劑docetaxel後至少6個月內,男性參與者不得冷凍或捐贈精子
從篩選之時起以及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DS-1062a後至少7個月和最後一劑docetaxel後至少6個月內,女性參與者不可捐卵或取卵供己使用


排除條件:
‧ 組織學型態屬於小細胞肺癌(SCLC)與NSCLC的混合型
‧ 患有脊髓壓迫或臨床上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係定義為未接受治療且有症狀,或需要以皮質類固醇或抗癲癇藥物治療以控制相關症狀。有臨床上非活動性腦部轉移的參與者,可納入本試驗中。本試驗可納入患有腦部轉移(已接受治療且不再有症狀),且不需要以皮質類固醇或抗癲癇藥物治療的參與者(若已自放射療法的急性毒性反應中復原)。
‧ 患有軟腦膜癌病或轉移
‧ 曾接受下列項目的治療:
- 任何可作用於拓樸異構?I的藥物,包括含化療藥物的抗體藥物複合體(ADC)
- TROP2標靶療法
- Docetaxel
‧ 曾接受含鉑化療的治療,且曾為第二期NSCLC疾病接受免疫療法(例如在新輔助或輔助治療情境下),而後未符合過去曾為第三期或轉移性NSCLC疾病接受治療的要求
‧ 患有NSCLC疾病而有資格只接受決定性局部療法
‧ 患有控制不佳或重大的心臟疾病,包括
- 利用Fridericia公式以心跳速率校正後的平均QT間期 (QTcF)延長> 470毫秒(msec) (根據篩選連續三張12導程心電圖[ECG]測定值的平均)。
- 在隨機分配前6個月內患有心肌梗塞或控制不佳/不穩定的心絞痛
- 篩選時患有充血性心臟衰竭(CHF) (紐約心臟學會第II到IV級)。篩選前曾患有第II到IV級CHF的參與者,必須已回到第I級CHF且LVEF ? 50% (以隨機分配前28天內進行的ECHO或MUGA掃描判定),才有受試資格。
- 有控制不佳或嚴重心律不整
- 以隨機分配前28天內進行的ECHO或MUGA掃描判定,LVEF < 50%
- 在隨機分配前28天內有控制不佳的高血壓(休息時收縮壓> 180 mmHg或舒張壓> 110 mmHg)
‧ 有需要以類固醇治療之(非感染性)間質性肺病(ILD/肺炎)的病史、目前患有ILD/肺炎,或篩選造影無法排除疑似的ILD/肺炎
‧ 因同時罹患的肺部疾病而導致臨床上嚴重的肺功能不全,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潛在肺部疾患(即試驗隨機分配前3個月內內的肺栓塞、重度氣喘、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病、限制性肺病、肋膜積液等),或任何侵犯肺部的自體免疫、結締組織或發炎性疾患(即類風濕性關節炎、修格蘭氏症候群、類肉瘤病等),或先前接受全肺切除術。
‧ 患有顯著的第三腔室體液滯留(例如腹水或肋膜積液),而且不適合接受必要的反覆引流。
‧ 有臨床意義的角膜疾病
‧ 未受控制且需要靜脈型抗生素、抗病毒藥物或抗真菌藥物治療的感染;疑似感染(例如有先驅症狀);或者無法排除感染的可能性
‧ 已知患有未妥善控制的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 活動性B型肝炎和/或C型肝炎感染,例如在第1週期第1天的28天內具有病毒感染血清學證據
‧ 有NSCLC外的惡性腫瘤病史,但a)經過適當切除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b)以治癒性療法治療的原位疾病,或c)其他以治癒性療法治療的實體腫瘤(已經無疾病證據? 3年)屬於例外。
‧ 有過往抗癌療法引起的毒性,係定義為尚未改善至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NCI-CTCAE)第5.0版分級? 1的級別或基準期狀況的毒性(不包括掉髮)
‧ 對DS-1062a或docetaxel或單株抗體的原料藥、非活性成分(包括但不限於聚山梨醇酯80)嚴重過敏反應的病史
‧ 懷孕中或哺乳中
‧ 有物質濫用或任何其他醫療狀況,例如有臨床意義的心臟或精神狀況N/A

本計畫資料最近更新日期:2022-11-15

資料來源:https://www1.cde.org.tw/ct_taiwan/archive1.html

【註】 N/A 表示試驗申請者未公佈該項資料

  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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